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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再提幾個問題大家討論看看... 第一個問題是關於16條違法性認識的問題 16條的意思是說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避免 那麼就直接阻卻罪責 犯罪不成立 這裡OK沒問題....但是如果是可以避免的情況呢? 法條上面是按情節減輕其刑 我以為應該是指犯罪成立 但可以減輕罪責 依照罪責原則 罪則(應該是說責任比較精確)是量刑的依據 換言之減輕其刑的意思 先減輕罪責 然後量刑的時候根據罪責程度再減輕其刑 這樣解釋對嗎? 接著問題是...有的書上卻寫[減免其刑] 我這裡覺得怪怪的 既然在可以避免的情況下法條僅明文[減輕]其刑而不是[減免]其刑...那是書上寫錯了嗎 還是說減輕罪責的情況下 [至多]可以到其刑[全免]?因為照上面的推論 從罪責原則來看 要免除其刑(單就16條本身的情況 不考慮其他減免事由)必須是不成罪 直接阻卻罪責 而要減輕其刑則是成罪 但罪責程度起碼大於零 所以還是有罪責 只能減輕其刑?哪種推論對? 第二個問題是關於阻卻違法事由之正當防衛 其中客觀條件的防衛行為 有的書上是寫防衛行為必須有[實效性](我是看金律師的刑總) 然後判斷的標準是說從客觀者的角度從事後審查 如果防衛行為[可能]有效保護法益 那麼就具有實效性...能夠立即中止侵害行為 且能終局排除被侵害之危險的行為 這是一種相對客觀的標準.... 現在問題來了 如果A持槍追殺B 而B於被追之際轉身丟一飛刀防衛 但卻誤中路人C使其重傷 (為了方便 假設不是自招防衛好了 然後B身上就只有那把飛刀...) 那B是否具備卻違法事由!?主觀上有防衛意思 客觀上有防衛情狀 但是否有防衛行為? 單就實效性的標準來看 B的防衛行為固然沒有成功 但從一般人角度觀之 被持槍追殺而丟飛刀是有可能可以立即中止侵害 終局排除危險才是阿 我不懂他所謂相對客觀標準要怎樣判斷?是指事後沒成功就算沒實效性嗎? 實效性這個要件是通說嗎??去書局翻了一些書 都沒寫阿 以上..有請各位高手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12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