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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yin ()》之銘言: : 原告為某縣立國中教師,惟自97年11月間原告結婚前開始,半夜仍有不顯 : 示號碼來電騷擾,原告夫妻曾分別接聽幾通,來電者卻不說話,幾秒鐘就 : 掛斷電話。原告原本懷疑有過騷擾記錄之同事A教師所撥打。透過學校向 : A教師反應,結果A教師矢口否認。 : 經電信公司申請發話者來電明細之通聯記錄,發現不顯示來電號碼確認為 : A教師之電話號碼。 : 而後A教師不但未就其電話騷擾行為與原告和解,反而挾怨報復,於今年 : 該校導師會報時,公然以自己的名義散發傳單影射原告有前科,於是原告在 : 忍無可忍情況下,憤而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 ~~~~~~~~~~~~~~~~~~~~~~~~~~~~~~~~~~ : 今日開庭,本人陪著原告去法院,期間法官問原告求償金額15萬元是如何計算, : 是引用那些法條,讓不懂法律也請不起律師的原告不知如何回答。所以今日希望 : 有懂法律的網友們幫個忙,給予指點他該如何在下次開庭回答法官的問題。 : ※ 編輯: keyin 來自: 123.192.67.204 (07/26 14:22) : 推 RobertAlexy:請個律師比較實在 =.= 07/26 14:22 : → lighthouse:這問題你在生活法律版問過 轉過來又修推文是何用意? 07/26 14:30 第一個是 法官問你15萬元 是如何計算 表示他認為你的求償顯然無理由 您說 有個電話紀錄 就要判賠 這個就算他判你贏 也一定會被上級審廢棄 第二個是 慰撫金是衡量兩造身分地位財力來計算的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3537號判決意旨 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 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份、資力與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 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份 、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18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