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se123:附註:同學21歲 07/27 15:19
→ wjck00383:2500要退回去給母親阿。同學的欠款仍然是找同學要。 07/27 15:34
→ wjck00383:這情形不認為構成第三人清償。 07/27 15:36
→ Eventis:應該有清償喔,就他跟同學間合意將債務性質變更為第三人負 07/27 15:40
→ Eventis:擔契約,受領後應該就有清償的效果. 至於同學用詐欺的手段 07/27 15:41
→ Eventis:欺騙他母親,屬於92條第三人所為詐欺,既然原po善意無過失, 07/27 15:42
→ Eventis:應該可以安心受領. 至於原po和同學母親,自始未有借貸合意, 07/27 15:43
→ Eventis:也無從因此負返還義務. 07/27 15:44
→ Eventis:不過其實應該要區分清償採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準法律行為中 07/27 15:47
→ Eventis:的哪一說,才會比較明確......@@a 07/27 15:47
→ Eventis:但就相對人來說,仍然有可能循權利外觀理論,獲得清償的效果 07/27 15:48
→ wise123:所以我最好還是將2500還給她母親囉?然後再等待朋友還錢? 07/27 15:49
→ Eventis:不過想了想應該都不需要適用92條,因為母親事實上沒有清償 07/27 15:50
→ Eventis:意思. 07/27 15:50
→ Eventis:如果你在意同學母親對你有所誤會的話,大可一通電話講清楚. 07/27 15:51
→ wise123:謝謝你。所以我得想辦法去要到她母親的電話了... 07/27 15:57
→ wjck00383:與同學的合意應是母親給同學生活費,再由同學付給發問者 07/27 16:58
→ wjck00383:,根本沒有使母親清償債務的意思阿。 07/27 16:59
→ wjck00383:我看不出在說謊前與同學的對話有什麼法律意義。發問者本 07/27 17:02
→ wjck00383:無預期會從母親那直接拿錢的。根本不知道第三人要清償哩 07/27 17:03
→ Eventis:我的想法是,這2500進到戶頭,原po並不知道錢的動機與過程. 07/27 22:18
→ Eventis:他惟一能知道這筆"來路不明"的匯款來源,是同學告訴他母親 07/27 22:19
→ Eventis:匯的(使第三人負擔)而他受領(同意). 07/27 22:20
→ Eventis:不過,他和同學間的借貸,同學和母親間的贈與,母親直接將生 07/27 22:29
→ Eventis:活費匯入原po(縮短給付),一整個很熟悉的三人關係啊XD 07/27 22:29
→ Eventis:不過這裡討論清償與否,差別只在他手上有2500時,還能不能再 07/27 22:46
→ Eventis:向同學要那2500,我是認為不行的,但如果認為沒有清償那就是 07/27 22:47
→ Eventis:可以的,但這都不妨礙同學母親依不當得利(179)請求返還的可 07/27 22:48
→ Eventis:能. 07/27 22:48
→ wjck00383:我亦傾向以179處理同學與母親的關係。 07/27 23:54
→ Eventis:不過同學母親不一定會如此主張啊,所以這時候承認清償效力 07/28 00:14
→ Eventis:比較合理,不然原po再向同學討一次,就雙重得利了. 07/28 00:14
推 peichan:"同學"?通訊錄上有她家的電話嗎?(家裡電話,不是手機) 07/28 00:35
→ wjck00383:也不能讓同學母親主張返還自己與發問者2500的借款阿。 07/28 01:06
→ Eventis:可以啊,只是會被原po權利障礙抗辯,然後轉主張不當得利. 07/28 01:36
→ Eventis:然後原po要求同學損賠,同學向母親自爆,雙方和解終結0.0 07/28 01:38
→ Eventis:但這情況有可能的是母親向同學說要原po還錢,同學虛意應付 07/28 01:39
→ Eventis:拖到忘記或是同學補回去,然後事情對原po消失在無聲之中,同 07/28 01:40
→ Eventis:學也免於被媽咪追殺"錢花這麼兇是用到哪去",可喜可賀. 07/28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