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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不好意思,今天我看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裡面有:“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 小弟的疑問就是憲法第八條提到: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反面不就是除了現行犯的逮捕跟司法、警察機關可以逮捕外其他方式都不能逮捕嗎? 那刑事訴訟法這條規定是否有違反到法律的優越原則? 因為非本科系,所以如果問題不當的話,請多多包涵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4.16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