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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文字觀之,通緝之執行,    係經通知或公告後,僅有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拘提逕行逮捕通    緝之被告,此項規定與實務運作脫節甚鉅,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人數遠不及於司法警察外,發現通緝之被告,通常為第一線執行巡    邏、盤查、臨檢等警察勤務之警察人員。 (二)次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    捕現行犯,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司法警察    既應依本項規定,應為接受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所逕行逮捕的現行    犯,就論理而言,殊難想像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司    法警察卻不必接受利害關係人所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亦無法接受    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為逮捕。 (三)若拘泥於文義,則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皆無拘捕通緝之被告之權    ,實難以期待現行條文所限定之檢察官,依其工作形式、工作性    質、及人數多寡能夠有效發現逃亡或藏匿中之被告,更遑論予以逮    捕的可能。準此,則本條文將形同具文,就實務上,司法警察拘提    或逕行逮捕通緝犯之權限係基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授權而來,為    符合現實需要,如司法警察經盤查、臨檢等方式主動發現通緝犯者    ,為符合法定程序,取得法律上之依據,避免爭議,應增列本條第    一項「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亦得拘提或逕行逮捕通緝之被    告、第二項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或請求其逮捕之。俾利保障人權及維護治安。 ※ 引述《a856520 (木頭人~!)》之銘言: : 各位不好意思,今天我看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 裡面有:“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 : 小弟的疑問就是憲法第八條提到: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 反面不就是除了現行犯的逮捕跟司法、警察機關可以逮捕外其他方式都不能逮捕嗎? : 那刑事訴訟法這條規定是否有違反到法律的優越原則? : 因為非本科系,所以如果問題不當的話,請多多包涵 ^^ 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警察、憲兵以及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均為      司法警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keyin 來自: 123.192.67.204 (07/29 00:25)
Okawa:首先感謝你的用心 但請問 1.這段文字的出處(看起來似乎是 07/29 18:59
Okawa:修正理由)2.這段文字是否真能解答原發問人的疑問 07/29 18:59
Okawa:原發問人要問的是 為何「利害關係人」可以逕行逮捕通緝犯 07/29 19:00
Okawa:而這段文字只是在說明增列「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的理由 07/29 19:01
a856520:謝謝你的回答 雖然OKawa說出我的想法 但還是很感謝你 07/30 01:38
keyin:就我的解讀,是因為現實考量,為了增加現行犯被逮捕的機會 07/30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