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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c3345678 (追子)》之銘言: : 小弟最近要投稿研討會 : 論文中會用到一些公開相簿的個人照片(有些是公眾人物) : 我是都有放上相片出處 : 但有些相片非出自本人相簿 : 如果在研討會中公開展示 : 或將來論文出刊 : 是否會侵犯到照片中人的肖像權呢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人格權侵害防止及除去權,以及損害賠償+撫慰金的請求權 唯必要條件為侵害須具有"不法性" 肖像權為一般人格權(民法第195條所規定之其他人格法益) 這項判斷要經過利益衡量+符合比例原則 本例是在學術研究,以及論文發表,對於我國社會應有實質正面的幫助 在學術方面的進步更具有實益,如此法益衡量的結果,本例並不具備不 法性,非謂有觸法之虞 以上意見,供其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98.187.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