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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那運送契約是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簽定 同類契約之用,而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為消保法第2 條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而那個運送契約的免責條款 和民法第623第一項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二項第二款 與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 條款無效 所以在實體法上 店家用這種契約條款是站不住腳的 也許你可以先去調解委員會 調解看看 很多消保法的案子都是在調解委員會就處理掉了 不一定要進入司法程序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應該是無解了 : 以契約來講,簽約雙方要主動審視契約內容 : 怎麼會說店家有義務要你再注意? : 這種免責條款,我們在BBS站上怎麼說都行 : 你要業者負責 : 業者以託運條款要你負責 : 最後雙方沒有辦法達成共識 : 就看你要不要控告託運行毀損 : 然後進入司法程序。 : ※ 引述《ronlee543 (自由)》之銘言: : : 最近把我的機車從高雄托運到台北。 : : 機車的右邊後照鏡損壞。 : : 台北這邊的說法是,機車到這裡就這樣了, : : 叫我打電話找高雄那間,看他們要怎麼處理。 : : 然後打給高雄那邊,他們說是要找負責機車托運的那一家公司。 : : 因為他們只是機車行,收送件而已。 : : 至於真正負責機車托運的那一間,單子上寫的是叫"全國 機車專業托運", : : 不過我在高雄托運的時候,掛的招牌明明叫"正捷"。 : : 不過這應該不是重點,我也還沒打電話給"全國"。 : : 因為,正想打電話的時候,瞄到單子旁的注意事項: : : (5)托運車輛,車主若無自行包裝或由公司站所代為包裝, : : 若有損傷或毀壞,公司概不負責。 : : 請問這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嗎? : : 印象中…就算某公司標明了各種不負責的規定 : : 但如果發生事情,他們還是要賠償。印象中是美國的例子,一時想不起來。 : : 好,重點是,他們單子上這樣寫,是不是我只能自認倒楣? : : 我有以下兩點意見,請教各位前輩: : : 1.交付托運的時候,機車行並沒有請我看單子右邊那幾條規定。 : : 在網路上使用某個服務時,在一開始都會有個"同意"按鈕, : : 同意了才能按下一步。或是在簽署某些正式文件時,都會要求簽好幾個名, : : 並且註明閱讀過上列條文並同意之。 : : 2.單子上有一欄"托運前損壞情況",是空白的。也就是說,交付托運時是完好的。 : : 請問這樣我有勝算要求該托運公司賠我一個後照鏡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