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被仲介欺騙買到凶宅 該如何處理
時間Fri Jul 31 22:26:11 2009
: : 關於這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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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邊關於不完全給付的部分 以及 損害賠償16730元 這兩部分 總覺得有些想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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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這邊有什麼給付義務的違反好像沒特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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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知道是不是在契約書上的非兇宅欄 打 V 就不但會是瑕疵也變成給付義務一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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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再來 關於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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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成立不完全給付 損害賠償的16730元部分(契稅,代書費)
: :
: : 不完全給付應該是請求履行利益賠償
: :
: : 而履行利益賠償應該是指 賠償契約如有履行可獲得的利益 即如同給付圓滿履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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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賠契稅和代書費的費用 比較像是使之回復到締約前的狀態 (若有圓滿履行本就會支出)
: :
: : 也就是比較像一種信賴利益賠償(為取得給付所支出之費用)
: :
: : 畢竟 如果是拿來自住 也不會有什麼轉售利益等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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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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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個邏輯推衍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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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設沒有買貴: 如果非兇宅的市價就是148萬 也以148萬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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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則上沒有要轉售的話 解約後返還支付的價金後 可以請求的履行利益就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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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返還價金後 這樣的確還是有一筆16730支出費用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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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感上或合理上是應該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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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不過如果真要認真細論可請求的損害賠償的性質 又應該不屬履行利益損害
: :
: : 這邊是比較難解的地方(當然別認真細究的話 就不完全給付-->損賠-->有支付費用損害
: : 因此要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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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沒有高手可以就這部分做解釋的@@
: : : 書記官 洪嘉慧
: : : 來源司法院判決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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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 From: 114.42.96.245
: : 推 RobertAlexy:判決有寫 被告在契約有註明非凶宅 07/31 00:56
: : → panda101:嗯 我有看到~~我的意思是 會因為這樣註明就變成給付義務 07/31 01:06
: : → panda101:了嗎~~或者這樣問,買賣契約上 註明"無瑕疵" 那給付無瑕疵 07/31 01:07
: : → panda101:之物會因此變成給付義務嗎 07/31 01:08
: : 推 Eventis:賣方既擔保無瑕疵,其自應依債之本旨提出無瑕疵之給付不是? 07/31 01:13
: 如果這樣推衍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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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後在交易的時候問一句 這個東西有無瑕疵 老闆說:沒有 (口頭回答 和契約書面寫
: 應該無不同)
: 這樣無瑕疵就變成給付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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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不負給付無瑕疵之物義務的 擔保說 就徹底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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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 我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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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排除經過約定 可以成為給付義務 但可能要審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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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以契約上註明無瑕疵(非兇宅)一句話帶過就認定為構成不完全給付 說理似乎不夠詳盡
: : 推 AAANO1:推101 我覺得這是信賴利益的問題 07/31 12:09
: : → Eventis:損害可能為瑕疵損害或瑕疵結果損害,引用227II就應該不會有 07/31 12:17
: : → Eventis:此問題. 07/31 12:19
: 其實我對第二個問題比較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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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疑惑很久的問題了 先說一下 你的說法感覺應該還是不大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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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說法 瑕疵損害=履行利益 瑕疵結果損害=固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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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亦不同 信賴利益雖原也是自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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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是為了獲得給付 所從固有利益分出而自願投入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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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227ii 只是在講 除了履行利益外 固有利益也可以請求(本質就是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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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邊這種比較像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性質 的類似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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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買賣A屋 之後並作裝璜 其後發現為海砂屋解約 並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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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都會想當然耳的覺得所支出的裝璜費 自然就是可請求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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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不會深究之 實務上判決應該都是這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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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覺上的確應該是要可以請求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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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細究之 就法條來論的話 如果用227條 說是履行利益的損害 一樣也不太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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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帶提一小點 那個契稅印象中 解約後應該是可以退還 嚴格來說似乎不是損害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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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2.152.70
: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152.70 (07/31 15:17)
: → Eventis:我也是對第二個問題比較有興趣,嚴格來說這裡比較接近締約 07/31 15:20
: → Eventis:上過失,可是如果真用締約上過失來檢查反而比較不容易通過 07/31 15:20
: → Eventis:條文的嚴苛要求(雖然有個概括後門).而且在契約成立後也應 07/31 15:24
: → Eventis:該是直接適用違反先契約義務(告知義務)的債務不履行請求. 07/31 15:24
: → Eventis:雖然王澤鑑老師在他的債法原理討論締約上過失時認為縱契約 07/31 15:30
: → Eventis:成立後仍得據以請求,但本案所依"未能舉證已盡查訪系爭房屋 07/31 15:32
: → Eventis:原有狀況義務之事實",似屬抽象輕過失,是否仍能適用245-1頗 07/31 15:33
: → Eventis:有疑問. 07/31 15:33
: → Eventis:另外前文寫無瑕疵是用語有不妥,其意為當事人既將交易標的 07/31 15:37
: → Eventis:有關之性質明示於契約之上,則應有擔保此項性質如相對人所 07/31 15:38
: → Eventis:提示之義務,即對於交易上視為重要的物之性質,當事人有明示 07/31 15:38
: → Eventis:的合意. 07/31 15:40
: → panda101:嗯嗯 如果用締約上過失 的確就可以請其信賴利益了 07/31 15:58
: → panda101:像物之瑕疵擔保和不完全給付競合部分 王澤鑑和詹森林 07/31 15:59
: → panda101:有說過失未告知瑕疵可以構成不完全給付 印象中就有提到 07/31 15:59
: → panda101:德國就這部分是歸在締約上過失處理 不過最後為啥他們又 07/31 16:00
: → panda101:不採還是用不完全給付有點忘了; 另外,還有另外一種可能 07/31 16:00
: → panda101:的想法是,在解除契約的情形 容許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可以 07/31 16:01
: → panda101:任一請求,有學說就主張260條指的是信賴利益 07/31 16:01
: → panda101:不過我覺得260說是信賴利益的基礎跟文義似乎不太合 不過 07/31 16:02
: → panda101:容許信賴和履行利益擇一請求 似乎也是可以考慮的說法 07/31 16:02
: → panda101:也就是既然可以請求履行利益 那就容許不請求而改信賴利益 07/31 16:03
: → Eventis:260條主張信賴利益我昨晚找資料也有看到,寫說是黃茂榮老師 07/31 16:04
: → Eventis:的看法. 07/31 16:04
我後來想了想
用締約上過失說明 來請求信賴利益似乎也不圓滿
舉個簡單的例子
把事實改為:出售預售屋 其後建成交屋後 支出裝璜費後發現為海砂屋
請求解除契約並損賠
這時候 就跟締約上過失沒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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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03.126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103.126 (07/31 22:27)
→ Eventis:不過在這個情況本約包含買賣與承攬兩個部份,應可各自處理 08/01 04:13
→ Eventis:其法律效果.其與本案(買賣+委任)雖在相對人上有所不同,但 08/01 04:15
→ Eventis:在處理上似有可類比處.買賣部份解除契約時,依整體契約內容 08/01 04:16
→ Eventis:觀之,承攬部份單獨存在亦無實益,應可一併解除契約返還承攬 08/01 04:18
→ Eventis:報酬,惟因工作物的價金危險如何分配,則想不到解釋上的好方 08/01 04:31
→ Eventis:法,或許可認為整體混合契約皆因同一締約上過失瑕疵行為所 08/01 04:32
→ Eventis:致,依誠信原則,不許其就已支出的材料勞務損失,請求買受人 08/01 04:33
→ Eventis:分擔. 08/01 04:33
→ panda101:?預售屋買賣我比較傾向就是買賣;不過隨便 那不重要 08/01 07:22
→ panda101:好像有點誤會 這邊跟什麼危險 材料費無關呀 08/01 07:23
→ Eventis:我是說裝璜的部份啊,這部份是承攬啊@@" 08/01 07:24
→ panda101:同樣都是買受人之後自己在裝璜 但其後發現為海砂屋 08/01 07:24
→ Eventis:買賣房屋的部份解約後價金返還應無問題,問題在裝潢費用吧? 08/01 07:25
→ panda101:只不過因為是締約後產生的 一樣這種偏向信賴利益性質的 08/01 07:26
→ Eventis:我以為你指的是預售屋連帶承包裝潢的情況,通常都會一起做. 08/01 07:26
→ panda101:裝璜費,不過無法以締約上過失的說法來說明 08/01 07:26
→ panda101:那你誤會了= = 如果是這樣 那就不用舉這個例子了 08/01 07:27
→ panda101:情況與之前一模一樣 只是把它改成因為是預售屋 不可能 08/01 07:27
→ panda101:是締約上過失 所以本約是承攬是買賣在這邊不是重點@@ 08/01 07:28
→ Eventis:預售屋又是海砂屋的話,那就用消保7吧......^^ 08/01 07:30
→ panda101:消保法無法解決吧= = 消保7是在請求固有利益 08/01 07:31
→ Eventis:"本法既未對於損害之意義及類型另設規定,則在法適用上,自 08/01 07:51
→ Eventis:當回歸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朱柏松,消費者保護法論,1999, 08/01 07:52
→ Eventis:pp.105-106. "積極利益(履行利益)與消極利益(信賴利益)之 08/01 07:53
→ Eventis:分類原則上僅適用於契約法上;侵權行為時則不適用."曾世雄, 08/01 07:53
→ Eventis:損害賠償法原理,修正2版,1996,pp.158-159. 08/01 07:54
→ panda101:稍作修正;我所謂的固有利益是指消保7保護客"權利"受侵害 08/01 08:11
→ panda101:固有利益本質本來就是侵權行為@@消保7一般說 08/01 08:11
→ panda101:法就是保護權利 不包括純粹經濟上損失(諸如履行利益..等) 08/01 08:12
→ Eventis:此係有爭議問題,學說見解並非一致,參見陳忠五,"論契約責任 08/01 09:14
→ Eventis: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台 08/01 09:15
→ Eventis:大法學論叢第36卷第3期,pp.51-pp.254,特別是pp.77-78,關於 08/01 09:17
→ Eventis:註41,特殊侵權責任包括之範圍所羅列之相同見解與不同見解. 08/01 09:18
→ Eventis:另就前揭朱師著作,同書pp.109-110,關於純粹財產上損失得否 08/01 09:32
→ Eventis:適用的問題,其認為非為明文規定,則依民法216,似應可被論斷 08/01 09:36
→ Eventis:為損害,惟朱師似亦認為為免過份擴張此項損害賠償責任,縱作 08/01 09:37
→ Eventis:如此論斷,仍應以"有基本法益,亦即人格或財產(物或物權)發 08/01 09:37
→ Eventis:生損害為前提" 08/01 09:37
→ Eventis: ^似不單指權利或利益,而帶有評價色彩在其中. 08/01 09:41
→ Eventis:沉澱了一下覺得,爭議與否並不是那麼重要,就結局上來說,還 08/01 10:51
→ Eventis:是會很大程度上受到前文本文中"情感上或合理上是應該要賠" 08/01 10:53
→ Eventis:只是單純尋求作為支持的說理基礎,使之不流於恣意應為已足. 08/01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