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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mchow76 (湯姆蕭)》之銘言: : 各位板友大家好: : 最近我在瀏覽大學同學的網誌 : 發現有一個同學在他自己的網誌上寫文章罵我 : 把我寫的非常不堪入目 : 像是什麼: : 行為窩錯、吃辣喝香 : 禿驢植髮、一切泡湯 : 他有馬子、壞事成雙 : Girl看仔細、裝深情、假體貼、多的是蒼蠅 : 那種level別跟他交往呀! : 只會在圖書館裡把妹 : 大夥一起幹掉LP同學等等... : 我的暱稱叫老蕭 : 在我的系上只要叫[老蕭]就會知道是我(只會有我一個) : 而在他的網誌裡也是用老蕭來稱呼我的 : 雖然沒講到我的本名但我一看就知道是我 : 在此我想懇求懂法律的各位大大 : 他這種行為算不算是毀謗罪呢? : 如果我想要採取法律途徑 : 應該用什麼方法才能替我討回公道呢?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毫無疑問 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罪 並且 妳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依民法第18條,19條,184條,195條) 侵害你的姓名權,名譽權 可以請求撫慰金 時效限制:從被害人知悉起2年失效或是從案發已經過了10年才失效 註:綽號也在姓名權的保護範圍之內,只要可以證明此綽號有一定的人知道,可以代表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81.123
RobertAlexy:誹謗罪 07/31 23:46
tomchow76:感謝您的回答 但我另外想問他那篇文章是2006/12/16的 08/01 00:01
tomchow76:都過了這麼久了還告的成嗎? 還有那個回應的織田上總介 08/01 00:03
tomchow76:我知道它是誰 也想對他提告 請問這樣告的成嗎? 08/01 00:03
a00503330:刑事我不是很確定,不過民事的時效還沒過,可以告 08/01 00:31
a00503330:民事賠償要在你知道這件事情2年內提告 08/01 00:31
a00503330:那個織田基本上也可以告 08/01 00:33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203.77.81.123 (08/01 00:34)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203.77.81.123 (08/01 00:37)
a00503330:感謝1樓糾正 08/01 00:37
john0227:我不懂法律 2006/12/16 兩年 2008/12/16 時效過了吧!!? 08/01 12:27
a00503330:是2006年...我一直看成2008 時效已經過了... 08/01 12:30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203.77.81.123 (08/01 12:31)
a00503330:不對,"2年"是指當事人知道此事才開始起算!!!!!!!!!! 08/01 12:32
a00503330:重申,2年是從知道此事開始起算的!!! 08/01 12:33
a00503330:原PO最近才發文,應該可以推論他最近才知道(2009年) 08/01 12:33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203.77.81.123 (08/01 12:35)
tomchow76:我確實是最近才知道這件事 掙扎了很久到底要不要告他 08/01 13:24
tomchow76:想說還是上來問問大家的意見再來做決定... 08/01 13:25
a00503330:樓上放心 時效還未過 08/01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