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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103.126 (07/31 22:27) : → Eventis:不過在這個情況本約包含買賣與承攬兩個部份,應可各自處理 08/01 04:13 : → Eventis:其法律效果.其與本案(買賣+委任)雖在相對人上有所不同,但 08/01 04:15 : → Eventis:在處理上似有可類比處.買賣部份解除契約時,依整體契約內容 08/01 04:16 : → Eventis:觀之,承攬部份單獨存在亦無實益,應可一併解除契約返還承攬 08/01 04:18 : → Eventis:報酬,惟因工作物的價金危險如何分配,則想不到解釋上的好方 08/01 04:31 : → Eventis:法,或許可認為整體混合契約皆因同一締約上過失瑕疵行為所 08/01 04:32 : → Eventis:致,依誠信原則,不許其就已支出的材料勞務損失,請求買受人 08/01 04:33 : → Eventis:分擔. 08/01 04:33 : → panda101:?預售屋買賣我比較傾向就是買賣;不過隨便 那不重要 08/01 07:22 : → panda101:好像有點誤會 這邊跟什麼危險 材料費無關呀 08/01 07:23 : → Eventis:我是說裝璜的部份啊,這部份是承攬啊@@" 08/01 07:24 : → panda101:同樣都是買受人之後自己在裝璜 但其後發現為海砂屋 08/01 07:24 : → Eventis:買賣房屋的部份解約後價金返還應無問題,問題在裝潢費用吧? 08/01 07:25 : → panda101:只不過因為是締約後產生的 一樣這種偏向信賴利益性質的 08/01 07:26 : → Eventis:我以為你指的是預售屋連帶承包裝潢的情況,通常都會一起做. 08/01 07:26 : → panda101:裝璜費,不過無法以締約上過失的說法來說明 08/01 07:26 : → panda101:那你誤會了= = 如果是這樣 那就不用舉這個例子了 08/01 07:27 : → panda101:情況與之前一模一樣 只是把它改成因為是預售屋 不可能 08/01 07:27 : → panda101:是締約上過失 所以本約是承攬是買賣在這邊不是重點@@ 08/01 07:28 : → Eventis:預售屋又是海砂屋的話,那就用消保7吧......^^ 08/01 07:30 : → panda101:消保法無法解決吧= = 消保7是在請求固有利益 08/01 07:31 : → Eventis:"本法既未對於損害之意義及類型另設規定,則在法適用上,自 08/01 07:51 : → Eventis:當回歸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朱柏松,消費者保護法論,1999, 08/01 07:52 : → Eventis:pp.105-106. "積極利益(履行利益)與消極利益(信賴利益)之 08/01 07:53 : → Eventis:分類原則上僅適用於契約法上;侵權行為時則不適用."曾世雄, 08/01 07:53 : → Eventis:損害賠償法原理,修正2版,1996,pp.158-159. 08/01 07:54 : → panda101:稍作修正;我所謂的固有利益是指消保7保護客"權利"受侵害 08/01 08:11 : → panda101:固有利益本質本來就是侵權行為@@消保7一般說 08/01 08:11 : → panda101:法就是保護權利 不包括純粹經濟上損失(諸如履行利益..等) 08/01 08:12 : → Eventis:此係有爭議問題,學說見解並非一致,參見陳忠五,"論契約責任 08/01 09:14 : → Eventis: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台 08/01 09:15 : → Eventis:大法學論叢第36卷第3期,pp.51-pp.254,特別是pp.77-78,關於 08/01 09:17 : → Eventis:註41,特殊侵權責任包括之範圍所羅列之相同見解與不同見解. 08/01 09:18 : → Eventis:另就前揭朱師著作,同書pp.109-110,關於純粹財產上損失得否 08/01 09:32 : → Eventis:適用的問題,其認為非為明文規定,則依民法216,似應可被論斷 08/01 09:36 : → Eventis:為損害,惟朱師似亦認為為免過份擴張此項損害賠償責任,縱作 08/01 09:37 : → Eventis:如此論斷,仍應以"有基本法益,亦即人格或財產(物或物權)發 08/01 09:37 : → Eventis:生損害為前提" 08/01 09:37 : → Eventis: ^似不單指權利或利益,而帶有評價色彩在其中. 08/01 09:41 : → Eventis:沉澱了一下覺得,爭議與否並不是那麼重要,就結局上來說,還 08/01 10:51 : → Eventis:是會很大程度上受到前文本文中"情感上或合理上是應該要賠" 08/01 10:53 : → Eventis:只是單純尋求作為支持的說理基礎,使之不流於恣意應為已足. 08/01 10:55 的確 我的確是在想 怎麼樣尋求實證法上的說理的支持基礎 (但又不與其他的地方矛盾 比如消保7個人還是採財產指財產權 不能為了這邊要解決這個問題 就因而改變) 而且縱然消保法有可能解決(7條還是指財產權 但將海砂屋此種商品自傷也認為是"所有權"侵害 其後支出之裝璜 費作為權利(所有權)侵害後衍生的損害 (不過商品自傷我本身也是不 贊同係所有權侵害XD) 但還是有可能不構成消保關係 意思是 重點不在預售屋 預售屋的例子只是在說明 以締約上過失說明不夠圓滿 所以 縱這邊可以用消保法 還是可以舉出一堆其他不構成消保法也不是締約上過失的例子 所以 我是比較想 一般性的在民法上尋求解決 個人目前覺得 比較勉強可以接受的說法大概是 先前所提的:既可以請求履行利益賠償 所以容許不請求履行利益而改請求信賴利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6.152
Eventis:與其執著於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的區分,不如從賠償的效果著 08/02 01:12
Eventis:手.履行利益的損賠結果是使當事人的利益狀態有如契約完整 08/02 01:12
Eventis:履行,信賴利益的損賠結果,當事人利益狀態有如契約未曾發生 08/02 01:14
Eventis:而其與現存利益之差額即為所受損害,應全部填補之. 08/02 01:15
Eventis:不過,瑕疵本身並不適用消保7,那個部份應該只有瑕疵擔保. 08/02 01:29
Eventis:不過如果忽略那些主張包括利益說的學說來用,硬是用權利拗, 08/02 01:30
Eventis:我會用添附的用益價值下降,或是因而造成無法使用而需維持 08/02 01:31
Eventis:相同水準的支出(不過後面這個拗太大了,一整個把它當像汽車 08/02 01:35
Eventis:炸掉要兼賠用車費用一樣@@a) 08/02 01:36
panda101:是阿 就是從賠償效果著眼 所以才說 所支出的費用(代辦費, 08/02 08:41
panda101:裝璜費等) 不像是履行利益阿@@ 08/02 08:42
Eventis:如果履行了告知義務,財產應該沒有增減,可是回復原狀以後財 08/02 10:00
Eventis:產還是減少了啊@@? 08/02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