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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njor (哞哞)》之銘言: : 很多人會訂定婚前協議書或者交往協議書 : 在婚前協議書跟交往協議書上面訂了很多契約 : 雖然人可以自由的訂定契約 : 不過契約內容不能違法也不能違背但書跟公序良俗等規定 : 但是『公序良俗』卻是一個非常自由心證的東西 : 現在到底是什麼樣子的簽訂契約才是被法律認可的呢? : 小弟以下舉幾個例子,有概念的大大們可以幫忙看一下哪些是成立的嗎? : 結婚相關類的: : 1. 若甲方沒有每月給乙方3萬元以上生活費,則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 : 2. 若乙方每生一個小孩,甲方則必須給予乙方新台幣一百萬元整。 : 3. 若乙方一周不願意與甲方發生至少兩次的性關係,則無條件同意離婚。 : 情侶相關類的: : 4. 若任何一方與兩人以外之任意第三者發生性關係,則需賠償對方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 5. 如果乙方沒有每周打掃室內兩次,則需給予甲方一千元整,每周分開計算。 : 其它誇張例子: : 6. 乙方從X年X月X日起一年內,若有一日沒到XX市XX路XX號報到,依未到日數需給予 : 甲方每日新台幣五百元整。 : 7. 無任何理由即簽署本票三十萬。 : 8. 因女朋友要脅分手,為了挽留而簽署三十萬本票。[但女友並沒因此承諾不分手] : 9. 承上,女友分手時,男方是否有權利將本票要回或不認帳。 : 其實小弟只是想多了解一下契約到底能簽到什麼程度? : 如果覺得太麻煩不想回答的大大,可以看過就算了,謝謝 ^^a" : 也先謝謝願意幫忙解惑的大哥大姊們。 1.這題是附有解除條件的契約,違反公益上公序良俗,基本上是無效,除非給付與離婚由 當事人表示可以分開,則離婚為有效 2.雙方合意即可成立契約,有效 3.無效 4.雙方意思合致,契約可成立 5.同第4題 6.同第4題 7.如果實際上本人無給對方30萬的意思,但還是給了對方30萬元的債權,依民法86條規定 此真意保留意思表示(單獨虛偽)仍然有效,此贈與契約仍可成立 8.有違反民法72條之虞(公共良俗),有可能為無效 9.第8題契約若無效,則男方即無履行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81.123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203.77.81.123 (08/07 17:45)
senjor:第七題已補充,感謝大大的回覆。 08/07 17:50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203.77.81.123 (08/07 18:01)
senjor:再次感謝。 08/07 18:34
kaky:公序良俗條款可以因相對人同意排除? 08/07 23:07
a00503330:樓上請詳見王澤鑑民法總則第458頁由上數來第18行 謝謝 08/07 23:25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203.77.81.123 (08/07 23:28)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203.77.81.123 (08/07 23:33)
a00503330: 19 08/07 23:39
kaky:王書是說"契約有效"還是說"法律行為有效"? 08/08 00:42
a00503330:王師是說適用111條,有關一部份有效的規定 08/08 01:04
a00503330:如果金錢跟離婚可以分開,則離婚部分有效 08/08 01:05
a00503330:這裡的例外情形有點難懂.. 08/08 01:05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203.77.81.123 (08/08 01:07)
atzkgb:4的契約標的無效 08/08 01:46
atzkgb:89 只要女生為原因關係的辯論 可能可以 08/08 01:47
atzkgb:但跟公序良俗沒啥關係 08/08 01:51
atzkgb:56單務契約 有效 08/08 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