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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緊急避難中"衡平性"的要件,抽象的利益法律位階也只是初步的參考而已 並不是絕對,要衡量當時所有的情況做下判斷 試舉一例: A與B兩人登山,突然衝出一隻黑熊攻擊B,B和黑熊格鬥成一團,A為救B,立即取槍射擊 黑熊,子彈貫穿黑熊,並擊中B的頭部,B當場死亡 就本例而言,A為救B卻殺死B,看起來是過當之緊急避難,然而A若不立即對熊開槍 B也將死於熊掌,開槍射擊反而有一線生機,因此從救助機會和避難所引起的風險觀察 保全利益大於犧牲利益,A阻卻違法,成立緊急避難(林山田,許澤天 刑總要論P1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38.83
snowtoya:關於這題有些學說似認為提高風險的情況不能構成緊急避難 08/08 11:27
snowtoya:唯在罪責方面可因其無期待可能性(生死交關,很可能瞄不準 08/08 11:29
snowtoya:)論以無罪 08/08 11:30
Okawa:過失犯的緊急避難 學說上似乎都是用「保全法益」和「對於 08/08 23:14
Okawa:可能被犧牲之法益所製造的風險」來作衡量 這和故意犯是以 08/08 23:14
Okawa:「實害vs實害」來作衡量 有相當大的差異 08/08 23:15
Okawa:所以說 法益位階確實並非唯一標準 但是 卻也不是講完這句話 08/08 23:16
Okawa:就能解決問題的 真正的困難在於「風險vs實害」要怎麼衡量 08/08 23:16
greatshiau:其實本題是故意犯,A主觀上對於B之死亡也可接受 08/09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