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ventis:175是急迫危險的時候的特別優惠,174的無過失責任才是常態 08/10 00:30
→ Eventis:從174來看那一段不認為僅是利益歸屬的部份要全部重來. 08/10 00:31
→ Eventis:因為在這個情況除了利益不均衡的情形都可以援用緊急避難, 08/10 00:33
→ Eventis:(150),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08/10 00:36
→ Eventis:畢竟現實上人非聖賢,對於各式各樣的"雞婆",成事不足,敗事 08/10 00:46
→ Eventis:有餘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縱然回到適法無因管理成立的情形, 08/10 00:47
→ wjck00383:150也是蠻不錯的規定可連結到刑法的依法令的行為 08/10 00:48
→ Eventis:因178溯及管理開始時適用委任之規定,管理人仍負輕過失責任 08/10 00:48
→ Eventis:不過緊急避難同樣的要件在刑法裡就有,而且效果更直接. 08/10 00:51
→ wjck00383:適用委任的話,變成我委任你打破我車窗救狗。哇~這應該 08/10 00:52
→ wjck00383:是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同意了吧。連違法性都不必討論。 08/10 00:53
→ wjck00383:故找到車主本人且經本人承認後,在構成要件層級就解決了 08/10 00:55
→ Eventis:那一條是擬制的效力,旨在使其行為如同委任待之,並非將其等 08/10 00:56
→ Eventis:同於委任(王澤鑑,債法原理(一),pp.406以下) 08/10 00:56
→ wjck00383:對阿,但會影響刑法的判斷嗎?這有點疑惑,要多想一下。 08/10 00:59
推 a00503330:論理論的通就可以了吧,通常解決方式都不只一種 08/10 01:01
→ a00503330:論理比較重要,要不直接去找教授比較快~ 08/10 01:03
→ Eventis:那只是說明,無因管理制度仍然考慮到本質上其亦為侵權行為, 08/10 01:13
→ Eventis:並未排除過失責任的適用.適用委任規定時,管理人有過失時, 08/10 01:14
→ Eventis:其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仍可能成立. 08/10 01:17
→ Eventis:此外,設一例,成立無因管理時,若兼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管 08/10 01:19
→ Eventis:理事務之一部,有於違背任務行為之著手,但因障礙而未遂,試 08/10 01:21
→ Eventis:問此時本人兼有利害(上述障礙未遂亦可為既遂)之情形,管理 08/10 01:22
→ Eventis:人是否該當於背信(刑法342I),或背信未遂(刑法342II)? 08/10 01:24
→ Eventis:又設一例,管理人為本人修繕房頂,但施工有疏失,未置妥善防 08/10 01:31
→ Eventis:護措施,適本人返家,不意遭落下之雜物擊中,一命嗚呼,試問管 08/10 01:33
→ Eventis:理人之行為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刑法276)? 08/10 01:34
推 a00503330:構成吧 管理人要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08/10 01:35
→ wjck00383:構成刑法276。但此非正當適法的無因管理,因管理事務的 08/10 01:41
→ wjck00383:實施不利於本人,是一種無因管理債務不履行暨侵權行為。 08/10 01:44
→ Eventis:為什麼砸死本人就是不利於本人,砸破車窗就是有利於本人呢? 08/10 01:45
→ wjck00383:話說現在暑假,教授也許都回德國避暑去了,比較難找.... 08/10 01:46
→ a00503330:阿....教授可能被困在災區了.冏 08/10 01:46
→ wjck00383:因為推知本人認為狗比窗戶重要,救狗破窗利於本人。又本 08/10 01:47
→ a00503330:修屋頂不利於本人是因為要有更高的注意義務,防止危害 08/10 01:48
→ a00503330:的發生 08/10 01:48
→ Eventis:這個推知毫無根據,只是管理人的一廂情願. 08/10 01:48
→ wjck00383:人應不可能想上天堂,不能推知砸死本人是利於本人/ 08/10 01:49
→ Eventis:管理人為管理事務實並沒有砸死本人的意欲. 08/10 01:50
→ wjck00383:所以管理人實施後要立刻通知本人阿,173I有明文。 08/10 01:50
→ Eventis:他實施的行為是"以沒有防護裝置的情形下為修繕行為" 08/10 01:50
→ a00503330:如果主人不願意救狗,那就是非法無因管理了 08/10 01:51
→ a00503330:那就無法阻卻 08/10 01:51
→ Eventis:就客觀言之,仍為利於本人的管理行為. 08/10 01:51
→ wjck00383:管理人施工疏失就是管理事務實施不當,這不是利於本人的 08/10 01:51
→ wjck00383:,因為被砸死的不當然是本人,第三人也有可能。 08/10 01:51
→ Eventis:主人會主張"我將於適時回到車內,其管理於我有損" 08/10 01:52
→ a00503330:照E講法就會成立非法無因管理,仍具不法性 08/10 01:52
→ a00503330:因為主人已經明示了 08/10 01:53
→ wjck00383:A大,172的"可得推知"其實可以再想想看。為何立法者要加 08/10 01:54
→ wjck00383:這四個字。 08/10 01:54
→ a00503330:我起初也覺得可得推知應該就可以阻卻違法,就算事後主人 08/10 01:55
→ a00503330:不同意,還是適法無因管理,不過我剛剛去找了前輩的理論 08/10 01:55
→ Eventis:你著重在推知,可是我不認為"可得",在修房子的情形,管理人 08/10 01:56
→ a00503330:他們是說是非法無因管理 08/10 01:56
→ wjck00383:可得推知是從客觀判斷。亦即當下行為時,本人想什麼?立 08/10 01:56
→ Eventis:之所以如此為之,乃因主人家有庭院,無路人自旁經過,且主人 08/10 01:56
→ Eventis:出國遠行,平素主人修繕皆如此進行,管理人依其行為為之而已 08/10 01:57
→ wjck00383:法者不知道,立法者也不可能要求管理人先知道再管理。 08/10 01:57
→ Eventis:那就回到當下吧,犬隻無急迫危險,主人主張"我只是暫離,很快 08/10 01:58
→ Eventis:就回來",而主人確於管理後不久返至見此情形,勃然大怒. 08/10 01:58
→ wjck00383:A大之疑,我也問過前輩.....。是適法無因管理。 08/10 01:59
→ Eventis:管理人以為為無因管理,然而就一般通念,一個盡責善良的主人 08/10 01:59
→ Eventis:縱有迫不得已之事離去,必會於適當時期即刻返回. 08/10 02:00
→ wjck00383:E大加了無急迫危險要件,恐會影響可得推知本人意思的判 08/10 02:01
→ Eventis:我認為在利害兼及本人,涉及權衡時,若非有顯有失衡的情形, 08/10 02:01
→ Eventis:否則本人的意思顯需受尊重. 08/10 02:01
→ wjck00383:斷。被悶12小時的狗,跟12小時車子發動雖密閉但狗在其中 08/10 02:02
→ Eventis:無因管理從不以急迫危險為前提,承前言,僅就客觀推知即可. 08/10 02:02
→ wjck00383:享受冷氣有飲水等情形,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顯然不同。 08/10 02:02
推 a00503330:W大的前輩是對的..我在書上找到答案了 08/10 02:03
→ wjck00383:我知道,承上述,情形危不危急本人可得推知意思不一樣。 08/10 02:03
→ a00503330:利於本人,但違反本人意思,本人的償還義務縮減 08/10 02:05
→ Eventis:那麼就回到常見的不適當無因管理,甲乙素睦,乙出國期間颱風 08/10 02:05
→ Eventis:肆虐,乙屋因而嚴重受損,甲雇工修之,適乙返國,告知已讓售於 08/10 02:06
→ Eventis:丙,甲則向丙請求,丙則曰已計畫拆除. 08/10 02:07
→ wjck00383:E大此例是要討論民法還刑法? 08/10 02:10
→ Eventis:本例中若修繕過程涉及將本已預定作他用之舊家具建材拆組重 08/10 02:11
→ Eventis:新使用,致令不堪原定用途,甲是否成立毀損罪(刑法354)? 08/10 02:13
→ a00503330:E大題目有點難懂0.0 08/10 02:13
→ Eventis:抑或,甲可主張其可得推知其房尚新,本當成立無因管理,不因 08/10 02:15
→ Eventis:丙原有計畫而變,就一般人可得推知,亦不願房屋破損如此,其 08/10 02:15
→ Eventis:內財物亦本就因風雨有所損傷,其亦係基於無因管理而為適當 08/10 02:16
→ Eventis:之使用,何能該當於毀損? 08/10 02:16
→ wjck00383:贊同"抑或"之後的推論。E大見解如何? 08/10 02:18
→ Eventis:本例為前段為王澤鑑,債法原理(一),pp.396所舉不當的無因管 08/10 02:20
→ Eventis:理之例:) 08/10 02:20
→ Eventis:又,甲之後院有一年代久遠之小屋,適逢八八強震,小屋結構似 08/10 02:21
→ a00503330:那王師見解如何?? 08/10 02:23
→ wjck00383:........今日暫時打住,明日再解。明日還須早起....... 08/10 02:23
→ Eventis:有損傷,外觀看來頹痞欲塌,適甲出國,其鄰乙見狀,思忖其受損 08/10 02:23
→ a00503330:你用回文在發一篇好了XDDD 08/10 02:24
→ Eventis:程度,修復或支撐至堪用之成本遠高於重建,故雇工拆除重建之 08/10 02:24
→ Eventis:孰料甲回國後告知此屋為清初古董文物,其燒磚屋樑瓦片皆深 08/10 02:25
→ Eventis:具文化價值,其縱浩鉅資亦不欲毀之. 08/10 02:27
→ Eventis:本例亦為不當的無因管理(參同書次頁,後述同).王師本人認為 08/10 02:28
→ Eventis:不當之無因管理,雖出於為他人管理事務,但不當干預他人事務 08/10 02:29
→ Eventis:,為保護本人之必要,應認其無違法阻卻性. 08/10 02:29
→ a00503330:因為無因管理的目的雖然是鼓勵多熱心助人,但是要有十足 08/10 02:34
→ a00503330:把握,才實行,法律賦予管理人較高的注意義務,以保護本人 08/10 02:35
→ a00503330:的權利 08/10 02:35
→ Eventis:還有個老例子是玻璃娃娃,更一審在減輕其注意義務不負賠償 08/10 03:09
→ Eventis:責任時援用了175,不過更早的少年法庭卻認為觸犯刑法276I, 08/10 03:09
→ Eventis:但裁定不付審理交家長嚴加管教確定. 08/10 03:18
→ a00503330:等等...本人與管理者推知不一致應該是非法無因管理 08/10 03:24
→ a00503330:沒事..看錯地方 08/10 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