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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關於「不法管理」和「適法管理」的規範,雖然法律效果不同, : 但『性質』上都是在處理關於「利益歸屬」和「費用返還」等問題。 : 兩者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別,僅在於得請求之範圍不同而已。 : 換句話說,從刑法21條的角度來看,民法並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 : 適法管理」就可以阻卻刑事違法性,而「不法管理」就不行。 為何不法管理不能阻卻違法,而是正當適法管理可以阻卻違法?考慮兩種情況下的 侵權行為問題即可明瞭。亦即正當適法管理可以阻卻違法,不構成侵權行為。而不 不法管理不排斥與侵權行為同時成立。既然在侵權行為上阻卻違法的判斷如此,刑 法上阻卻違法的判斷在以上兩種情形時,即不能得出與民法不同的結論。須知, 傳統上的刑法處罰的對象即現今刑法保護的個人法益、財產法益,而其本質上就是 種侵權行為類型。此由法國過往一直視刑法為私法,且法文délits一字同時表達侵 權行為與輕罪自明。蓋刑法上侵害國家與社會法益的犯罪,過去形同挑戰王權,不 由普通法院審理,而由王室法院審理。基上,在判斷刑法上侵害個人或其財產法益 的犯罪類型上,與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的推理應有高度相似。為保持法價值體系的一 貫,不宜使結論南轅北轍。 : 由此可見,真正讓你想要使用無因管理來阻卻違法的理由,並不是來 : 自於民法上的「規定本身」,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 其實民法上自助行為何以是刑法上依法令的行為而阻卻違法?刑法21條亦未特別指明 。因而為什麼自助行為可以,還是要從法理上去推論。這就必須探討自助行為的精 神是什麼?故在這探討"正當適法"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並不過分。 : 問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在刑法上的法定或超法規阻卻違法事 : 由中,也都找得到,為何要捨近求遠呢? 我後來想想,在原始破窗救車一案中,如用緊急避難來討論,必須斟酌利益衡量問 題,即玻璃與狗的生命如何權衡?那若說從民事上,這是一種"正當適法"無因管理 ,可以連結到依法令的行為,那問題應該會簡單許多。當然我也同意用推測承諾 ,不過推測承諾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盡量還是從法定中去找,那現在就有一個 在其他法規範中受保護,且被獎勵的無因管理,稍為連結一下,問題就解決了。 這是實益部分。 : 至於你質疑「會有什麼害處嗎」,好問題。因為我們現在談的是阻卻 : 違法事由,看起來好像不必擔心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只要是有利於 : 行為人的,可以多多益善。然而,當行為人透過刑法21條引援其他法 : 令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時,倘若法院加以承認,就表示被害人有義務忍 : 受行為人對他造成的侵害。問題是,今天行為人所引援的其他法令, : 卻是一個單純在規範「利益歸屬、費用返還」的法條,根本看不出來 : 這個法條有授權當事人可以對他人為某些具有侵害性的行為。如此一 : 來,社會上的人們,對於自己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不會感到不 : 安嗎?用白話講就是,我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人把我的財物拿去 : 管理管理,還可以主張這不犯法。 我不認為無因管理僅是利益歸屬、費用返還的規定。民法175條明定管理人除惡意與 重大過失外,對管理所生之損害可以免責。這顯然對管理者是相當優惠的規定,而 既然民法都知道管理行為可能產生損害了,本人在此狀況下本來就有義務要容忍。 這就是一種法規的授權阿。看法律不能只看法律效果是利益歸不歸屬,費用返不返還 。而是條文的背後就預想到管理行為會造成損害,而立法者命本人須容忍這種損害, 才訂出法律效果。 : 所以,基於以上理由,我對於「未明白授權行為人對他人為侵害性行 : 為」的刑法以外法令規定,能否透過刑法21條引為阻卻違法事由,採 : 取的是審慎懷疑的態度。除非真有什麼刑法上解決不了的問題,否則 : 還是不要輕易訴諸於其他法領域的價值判斷,會比較妥當吧。 基於以上理由,我仍認為法律價值的判斷是連貫的。否則會使人民無所適從,又尤其 刑法作為最後手段的法律,秉持著謙益性。其他法領域所鼓勵的行為當然是刑法上依 法令的行為。若使刑法處罰其他法領域鼓勵的行為,那真的是才是有害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79.198 ※ 編輯: wjck00383 來自: 218.160.179.198 (08/10 00:04)
Eventis:175是急迫危險的時候的特別優惠,174的無過失責任才是常態 08/10 00:30
Eventis:從174來看那一段不認為僅是利益歸屬的部份要全部重來. 08/10 00:31
Eventis:因為在這個情況除了利益不均衡的情形都可以援用緊急避難, 08/10 00:33
Eventis:(150),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08/10 00:36
Eventis:畢竟現實上人非聖賢,對於各式各樣的"雞婆",成事不足,敗事 08/10 00:46
Eventis:有餘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縱然回到適法無因管理成立的情形, 08/10 00:47
wjck00383:150也是蠻不錯的規定可連結到刑法的依法令的行為 08/10 00:48
Eventis:因178溯及管理開始時適用委任之規定,管理人仍負輕過失責任 08/10 00:48
Eventis:不過緊急避難同樣的要件在刑法裡就有,而且效果更直接. 08/10 00:51
wjck00383:適用委任的話,變成我委任你打破我車窗救狗。哇~這應該 08/10 00:52
wjck00383:是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同意了吧。連違法性都不必討論。 08/10 00:53
wjck00383:故找到車主本人且經本人承認後,在構成要件層級就解決了 08/10 00:55
Eventis:那一條是擬制的效力,旨在使其行為如同委任待之,並非將其等 08/10 00:56
Eventis:同於委任(王澤鑑,債法原理(一),pp.406以下) 08/10 00:56
wjck00383:對阿,但會影響刑法的判斷嗎?這有點疑惑,要多想一下。 08/10 00:59
a00503330:論理論的通就可以了吧,通常解決方式都不只一種 08/10 01:01
a00503330:論理比較重要,要不直接去找教授比較快~ 08/10 01:03
Eventis:那只是說明,無因管理制度仍然考慮到本質上其亦為侵權行為, 08/10 01:13
Eventis:並未排除過失責任的適用.適用委任規定時,管理人有過失時, 08/10 01:14
Eventis:其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仍可能成立. 08/10 01:17
Eventis:此外,設一例,成立無因管理時,若兼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管 08/10 01:19
Eventis:理事務之一部,有於違背任務行為之著手,但因障礙而未遂,試 08/10 01:21
Eventis:問此時本人兼有利害(上述障礙未遂亦可為既遂)之情形,管理 08/10 01:22
Eventis:人是否該當於背信(刑法342I),或背信未遂(刑法342II)? 08/10 01:24
Eventis:又設一例,管理人為本人修繕房頂,但施工有疏失,未置妥善防 08/10 01:31
Eventis:護措施,適本人返家,不意遭落下之雜物擊中,一命嗚呼,試問管 08/10 01:33
Eventis:理人之行為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刑法276)? 08/10 01:34
a00503330:構成吧 管理人要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08/10 01:35
wjck00383:構成刑法276。但此非正當適法的無因管理,因管理事務的 08/10 01:41
wjck00383:實施不利於本人,是一種無因管理債務不履行暨侵權行為。 08/10 01:44
Eventis:為什麼砸死本人就是不利於本人,砸破車窗就是有利於本人呢? 08/10 01:45
wjck00383:話說現在暑假,教授也許都回德國避暑去了,比較難找.... 08/10 01:46
a00503330:阿....教授可能被困在災區了.冏 08/10 01:46
wjck00383:因為推知本人認為狗比窗戶重要,救狗破窗利於本人。又本 08/10 01:47
a00503330:修屋頂不利於本人是因為要有更高的注意義務,防止危害 08/10 01:48
a00503330:的發生 08/10 01:48
Eventis:這個推知毫無根據,只是管理人的一廂情願. 08/10 01:48
wjck00383:人應不可能想上天堂,不能推知砸死本人是利於本人/ 08/10 01:49
Eventis:管理人為管理事務實並沒有砸死本人的意欲. 08/10 01:50
wjck00383:所以管理人實施後要立刻通知本人阿,173I有明文。 08/10 01:50
Eventis:他實施的行為是"以沒有防護裝置的情形下為修繕行為" 08/10 01:50
a00503330:如果主人不願意救狗,那就是非法無因管理了 08/10 01:51
a00503330:那就無法阻卻 08/10 01:51
Eventis:就客觀言之,仍為利於本人的管理行為. 08/10 01:51
wjck00383:管理人施工疏失就是管理事務實施不當,這不是利於本人的 08/10 01:51
wjck00383:,因為被砸死的不當然是本人,第三人也有可能。 08/10 01:51
Eventis:主人會主張"我將於適時回到車內,其管理於我有損" 08/10 01:52
a00503330:照E講法就會成立非法無因管理,仍具不法性 08/10 01:52
a00503330:因為主人已經明示了 08/10 01:53
wjck00383:A大,172的"可得推知"其實可以再想想看。為何立法者要加 08/10 01:54
wjck00383:這四個字。 08/10 01:54
a00503330:我起初也覺得可得推知應該就可以阻卻違法,就算事後主人 08/10 01:55
a00503330:不同意,還是適法無因管理,不過我剛剛去找了前輩的理論 08/10 01:55
Eventis:你著重在推知,可是我不認為"可得",在修房子的情形,管理人 08/10 01:56
a00503330:他們是說是非法無因管理 08/10 01:56
wjck00383:可得推知是從客觀判斷。亦即當下行為時,本人想什麼?立 08/10 01:56
Eventis:之所以如此為之,乃因主人家有庭院,無路人自旁經過,且主人 08/10 01:56
Eventis:出國遠行,平素主人修繕皆如此進行,管理人依其行為為之而已 08/10 01:57
wjck00383:法者不知道,立法者也不可能要求管理人先知道再管理。 08/10 01:57
Eventis:那就回到當下吧,犬隻無急迫危險,主人主張"我只是暫離,很快 08/10 01:58
Eventis:就回來",而主人確於管理後不久返至見此情形,勃然大怒. 08/10 01:58
wjck00383:A大之疑,我也問過前輩.....。是適法無因管理。 08/10 01:59
Eventis:管理人以為為無因管理,然而就一般通念,一個盡責善良的主人 08/10 01:59
Eventis:縱有迫不得已之事離去,必會於適當時期即刻返回. 08/10 02:00
wjck00383:E大加了無急迫危險要件,恐會影響可得推知本人意思的判 08/10 02:01
Eventis:我認為在利害兼及本人,涉及權衡時,若非有顯有失衡的情形, 08/10 02:01
Eventis:否則本人的意思顯需受尊重. 08/10 02:01
wjck00383:斷。被悶12小時的狗,跟12小時車子發動雖密閉但狗在其中 08/10 02:02
Eventis:無因管理從不以急迫危險為前提,承前言,僅就客觀推知即可. 08/10 02:02
wjck00383:享受冷氣有飲水等情形,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顯然不同。 08/10 02:02
a00503330:W大的前輩是對的..我在書上找到答案了 08/10 02:03
wjck00383:我知道,承上述,情形危不危急本人可得推知意思不一樣。 08/10 02:03
a00503330:利於本人,但違反本人意思,本人的償還義務縮減 08/10 02:05
Eventis:那麼就回到常見的不適當無因管理,甲乙素睦,乙出國期間颱風 08/10 02:05
Eventis:肆虐,乙屋因而嚴重受損,甲雇工修之,適乙返國,告知已讓售於 08/10 02:06
Eventis:丙,甲則向丙請求,丙則曰已計畫拆除. 08/10 02:07
wjck00383:E大此例是要討論民法還刑法? 08/10 02:10
Eventis:本例中若修繕過程涉及將本已預定作他用之舊家具建材拆組重 08/10 02:11
Eventis:新使用,致令不堪原定用途,甲是否成立毀損罪(刑法354)? 08/10 02:13
a00503330:E大題目有點難懂0.0 08/10 02:13
Eventis:抑或,甲可主張其可得推知其房尚新,本當成立無因管理,不因 08/10 02:15
Eventis:丙原有計畫而變,就一般人可得推知,亦不願房屋破損如此,其 08/10 02:15
Eventis:內財物亦本就因風雨有所損傷,其亦係基於無因管理而為適當 08/10 02:16
Eventis:之使用,何能該當於毀損? 08/10 02:16
wjck00383:贊同"抑或"之後的推論。E大見解如何? 08/10 02:18
Eventis:本例為前段為王澤鑑,債法原理(一),pp.396所舉不當的無因管 08/10 02:20
Eventis:理之例:) 08/10 02:20
Eventis:又,甲之後院有一年代久遠之小屋,適逢八八強震,小屋結構似 08/10 02:21
a00503330:那王師見解如何?? 08/10 02:23
wjck00383:........今日暫時打住,明日再解。明日還須早起....... 08/10 02:23
Eventis:有損傷,外觀看來頹痞欲塌,適甲出國,其鄰乙見狀,思忖其受損 08/10 02:23
a00503330:你用回文在發一篇好了XDDD 08/10 02:24
Eventis:程度,修復或支撐至堪用之成本遠高於重建,故雇工拆除重建之 08/10 02:24
Eventis:孰料甲回國後告知此屋為清初古董文物,其燒磚屋樑瓦片皆深 08/10 02:25
Eventis:具文化價值,其縱浩鉅資亦不欲毀之. 08/10 02:27
Eventis:本例亦為不當的無因管理(參同書次頁,後述同).王師本人認為 08/10 02:28
Eventis:不當之無因管理,雖出於為他人管理事務,但不當干預他人事務 08/10 02:29
Eventis:,為保護本人之必要,應認其無違法阻卻性. 08/10 02:29
a00503330:因為無因管理的目的雖然是鼓勵多熱心助人,但是要有十足 08/10 02:34
a00503330:把握,才實行,法律賦予管理人較高的注意義務,以保護本人 08/10 02:35
a00503330:的權利 08/10 02:35
Eventis:還有個老例子是玻璃娃娃,更一審在減輕其注意義務不負賠償 08/10 03:09
Eventis:責任時援用了175,不過更早的少年法庭卻認為觸犯刑法276I, 08/10 03:09
Eventis:但裁定不付審理交家長嚴加管教確定. 08/10 03:18
a00503330:等等...本人與管理者推知不一致應該是非法無因管理 08/10 03:24
a00503330:沒事..看錯地方 08/10 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