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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有一群勞工... 同樣都被公司積欠薪水... 有一批勞工(稱A)在年初時因為公司跳票原因, 又因為被積欠薪資,選擇離職同時向勞工局申請勞資協商... 勞資協商過程,老闆有到勞工局出席會議,也同意分批還薪資... 但是後來跳票... 於是五月A這批人直接拿勞工局勞資協商的結果,直接向法院申請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強制執行,大概一個多月判決就出來了! 然後另外一批人(稱B),因為當時跳票事件發生後,還是相信公司能 夠經營,繼續待在公司沒離開,直到4月初因為積欠薪資還是遲遲未還, 於是想通了選擇離開公司,離開時有拿到公司開的一張積欠薪資明細, 只有蓋公司章!同樣向勞工局申請勞資協商,但是此次的勞資協商負責 人就未在出面了(跑路了),勞工局那認定協商破裂(或不成立?) ,B批的人卻必須找律師做法律訴訟,而且根據律師的說法,等到判決結 果出來可能要拖到半年以上(好像這期間還要登報告示等等)... 當然,要從老闆那再拿到錢是不太可能,我們最後只要的目的是向勞保局 申請工資代償!也申請了工廠了歇業認定!因為申請工資代償必須有法院 的裁定書才行! 我只是想了解,為何B批的人為何必須要拖這麼久?難道勞工局那的勞資 協商結果和A批不一樣的原因嗎?? 還是B批其實可以有比較快的方式讓法院裁定快點出來?? 有勞資方面法律比較在行的板友可以說明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45.48
zickww:b批可直接依督促程序請求支付命令,老闆也不會異議吧..應該 08/10 01:54
zickww:不用半年那麼久吧..^^ 08/10 01:54
Eventis:有調解或仲裁成立跟沒有當然有差啊Orz...前者依法得就不履 08/10 09:51
Eventis:行的給付義務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後者什麼都沒有. 08/10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