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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打破車窗救小狗的案例 我做了一些整理 前提都是小狗命在旦夕,不立即急救很有可能有生命危險 目前舉出來的阻卻違法是由有以下幾點: 1.緊急避難:由此題看來應有其適用 2.推測承諾:就醫療案例也可援用的情形下,照理說也是可以成立 3."適法"無因管理:通說認為只有是法無因管理不具不法性,(少數說,孫師認為不適法也可 阻卻) 無因管理是為了鼓勵幫助他人而設立的 若依刑法21條依法令的行為可阻卻不法 來適用,似乎也不無不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81.123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203.77.81.123 (08/10 01:29)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203.77.81.123 (08/10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