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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次的金帥飯店小老闆想提國賠的事件 小弟想起長久以來對國賠的疑問 (小弟非法律人,有些字用錯還請別見笑) 想請問版上前輩 國家賠償除了第七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 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外 會有其他對該賠償義務機關或公務人員的其他處分嗎 例如道路的坑洞導致機車騎士受傷的事件,如果最後判決是應當國賠 那表示該機關的確監督施工單位失責或有其他過失 但最後就是只就已發生的受害者做賠償 那感覺好像很怪 我的問題就是 如果納稅人在投票組成政府後卻還要替他們擦屁股(用納稅錢國賠) 時時擔心自己是不是下一個受害者(沒人想斷手斷腳後國賠) 這樣豈不是說不太過去嗎? 那國賠法的真正用意又是在哪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99.46
sirsevenstar: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 08/10 22:27
sirsevenstar: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 08/10 22:27
sirsevenstar:權。 08/10 22:28
sirsevenstar:第3條第2項: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 08/10 22:32
sirsevenstar: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08/10 22:32
sirsevenstar:國家先出面賠償給人民,再向應負責任者求償。 08/10 22:34
xp1000:感謝回覆 08/13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