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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在這裡碰到一個問題, 不知道版上前輩可否幫我解惑 在土地設定抵押權後, 土地所有人同意第三人建築定著物, 而後經法院認定有除權(866II) 和併付拍賣(877II‧877I)之必要, 而法院也確為除權和併附付拍賣, 但拍賣結果, 有無可 能土地和定著物分別由不同人拍定? 如果可能的話, 那土地拍定人和房屋拍定人間有無 任何法律上基礎成立地上權或租賃關係? 民法876無法適用, 強執98II無法適用, 民法425和425-1也無法適用 民法877-1也無由發生 起問房屋拍定人是不是只能回家抱棉被哭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0.231
depravity:並付拍賣就是要避免拍不出去不會分開拍有不同得標者 08/22 15:09
sadelete:併付拍賣是把土地跟房屋合在一起拍賣 所以拍定人只有一個 08/22 16:29
LifeDream:嗯嗯, 謝謝解惑 08/22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