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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wsakura (Desert Rose)》之銘言: :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和第8條規定 : 我國人民在我國領域外 : 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 : 對我國人民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適用我國刑法 : 但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又規定 : 大陸地區是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Orz : 那如果假設有以下情形: : 1.臺灣人在大陸對大陸人犯最輕本刑未達3年之罪 : 2.臺灣人在大陸對大陸人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 : 3.大陸人在大陸對臺灣人犯最輕本刑未達3年之罪 : 4.大陸人在大陸對臺灣人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 : 應該要怎麼論處呢? : 問題有點凌亂,請見諒 : 簡單說來就是想請問,大陸地區人民在我國刑事法律上的定位 : 謝謝 民國82年至85年間曾有一台商周樑鴻在中國福州擔任"福州金匙油脂"製造有限公司總 經理時,浮報公司向股東借款金額,且命不知情會計做假帳,在從中詐取1924000元 借款利息。 後周樑鴻被檢方依詐欺及偽造文書罪罪起訴,案經士林地院江翠萍法官審理後,認定 該公司未在台灣設立法人登記,而是中國法人公司。且詐欺與偽造文書均非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並不適用我國刑法處罰,故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我國雖宣稱擁有大陸地區主權,然衡諸國際形勢。大陸地區目前是由另一政 治實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控制。事實上非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的地域,所以在大陸地區犯 罪應屬在我國領域外犯罪。 嗣檢察官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指摘原判決不當,表示我國刑罰權的行使能否及於大陸地 區,是事實上行使不能的過渡期,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在88年度上易字第3571號 判決中,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此判決因過去二審均採"統一"見解,88年上易字3571號判決,在配合在當時總統特殊 國與國關係論的政治情勢下,有很高的指標意義。在本案之前,以往實務界僅一件由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葉建廷審結的自訴案,因自訴人未上訴而成為確定見解。 刑一庭李相助庭長認為,合議庭從國家主權觀點認定我國刑罰權不及於大陸地區。在 政治上兩岸關係隨時空不同有所調整,但在司法上,刑罰權是跟著國家主權走的。無 論兩岸關係如何發展,"國家主權到哪裡,刑罰權就到哪裡。" 又李庭長以為我國憲法雖把固有疆域通通納入固有疆域範圍,但依國際現勢,大陸地區 確已由另一政治實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統治,故事實上已非我國主權所及範圍。 惟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認為以上判決違法,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在89年 度台非字第94號判決中撤銷原審與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部分。理由再次肯認統一論,不 再贅述。其判決效力也不影響被告,被告最後仍是無罪的。 個人則認為最高法院見解有待斟酌,贊同高院的見解係因其合於法理且務實。 以上參見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3571號判決;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判決; 聯合報88年12月8日,8版社會傳真的報導評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 編輯: wjck00383 來自: 210.69.124.44 (08/24 15:49)
twsakura:感謝回答~ 個人想法同高院,只是沒想到會扯到非常上訴... 08/25 00:30
wjck00383:這篇是從一件案子的流程看實務對領土問題的態度.....^^" 08/25 00:42
※ 編輯: wjck00383 來自: 61.228.245.176 (08/25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