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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朋友收到一張存證信函 (正常這個不是只是通知而已嗎?) 上面寫說 因為使用的東西非公司所提供的物料 (他們是加盟商) 所以,要罰款7萬並改進. 限10天內繳清,如果沒有的話. 就要停止供應物料. 以及20天後沒收權利金保證金之類的,並拆除招牌. 想問一下 1.公司有沒有權力來執行存證信函的內容? 2.雖然當初合約必須使用公司的東西 可是並沒有規定不使用公司的物料,公司得對我朋友 索取賠償.當初是因為部份物料用完,暫時買別家物料頂替一下. 若未來走上法律途徑,公司提出賠償要求的話,我朋友是否就得照公司的要求賠償? 3.因為事前都沒有任何的通知 就突然收到存證信函. 那....限期10日內繳清7萬 是否有恐嚇之嫌疑?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3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