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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唸王師的民法概要中不當得利的部份(P.197) 其中有個例子不甚了解,想請教一下 甲售某電腦給乙,交付後,甲以無意思表示錯誤,撤銷買賣 契約時(債權行為不存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甲得對乙主張 不當得利. 小弟以為,交付後,乙取得電腦的物權,物權本身的絕對性, 故甲不得要求乙返還電腦,所以甲對已取得物權的乙主張 不當得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73.149
Okawa:所謂物權的絕對性 就是乙所獲得利益的表現 問題在於不當得利 08/28 12:16
Okawa:制度就是要用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狀態 以解決某些不公平 08/28 12:16
Okawa:的情形 否則試問 本題的甲要用什麼請求權基礎要回電腦 08/28 12:17
Okawa:所以你不能說『乙的所有權就是他享有所有權的法律上原因』 08/28 12:19
brokendick:簡單來說 就是物權行為有效 乙確實取得所有權 08/28 15:46
brokendick:但債權行為因被撤銷而自使確定無效 所以物權行為沒有 08/28 15:47
brokendick:法律上的原因 甲可主張不當得利 08/28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