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kehunting:我建議你還是找律師,這問題恐怕無法在網路上簡單回答 08/28 21:40
→ ikehunting:至於違法問題,我想調查局、政風室、記者、檢察官應該 08/28 21:40
→ ikehunting:不是應該,或許可以幫你一些忙。 08/28 21:41
推 a00503330:之前行政法課有教.....現在忘了= = 08/28 22:35
→ wjck00383: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25條以下程序提起復審。依該法44條, 08/28 23:38
→ wjck00383:須繕具復審書經原處分機關向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 08/28 23:39
→ wjck00383:。原處分機關會重新審酌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有理由則 08/28 23:41
→ wjck00383:撤銷原處分並函知保訓會。認無理由則維持原處分並函知保 08/28 23:41
→ wjck00383:訓會。如對復審20日內不為處分,依同法45條,保訓會可依 08/28 23:43
→ wjck00383:職權或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將檢送相關資料至保 08/28 23:44
→ wjck00383:訓會。案件如到保訓會後,依同法61條進行程序審查。通過 08/28 23:45
→ wjck00383:程序審查後,如認為復審有理由,依同法64條以下處理。 08/28 23:53
→ wjck00383:無理由即依63條駁回。如對保訓會就復審決定,可依同法72 08/28 23:54
→ wjck00383:條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或有同法94條事由,向保訓會 08/28 23:55
→ wjck00383:申請再審議。........行政法課是這樣教的。 08/28 23:56
→ cedric1982:案例事實一開始就言:公家醫院的契約人員, 08/28 23:57
→ wjck00383:可能可以用公保法102條準用。 08/28 23:59
→ cedric1982:那麼顯然不具備公務員資格,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08/28 23:59
→ cedric1982:判斷關鍵應該是在勞動契約的終止是否合法。 08/29 00:02
→ wjck00383:公保法102條四款應適用於各機關的以契約僱傭的人員。 08/29 00:03
→ cedric1982:勞動契約終止是否合法與主管是否有職務上違法無關。 08/29 00:04
→ cedric1982:第四款所謂各機關依法...應指行政機關,而醫院是 08/29 00:34
→ cedric1982:財團法人,討論上應以第三款為宜。 08/29 00:34
→ cedric1982:而第三款所謂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08/29 00:35
→ cedric1982:以依相關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或依該等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08/29 00:36
→ cedric1982:進用者為限,不宜將「依法任用」之人員,任意擴張 08/29 00:36
→ cedric1982:擴張其範圍。 08/29 00:37
→ cedric1982:所以,當事人是否依法任用這部分,需要進一步事實調查 08/29 00:38
→ wjck00383:醫院不一定為財團法人。如台大醫院、成大醫院、三軍總醫 08/29 00:57
→ wjck00383:院、榮民總醫院均為公家醫院,但非財團法人。 08/29 00:59
→ wjck00383:原po與該公家醫院關係,如係為約聘人員。其契約性質係私 08/29 01:04
→ wjck00383:法或公法關係。我國實務過去採私法契約關係說,就此可參 08/29 01:06
→ wjck00383:見司法院院解字第2928號、最高行政法院46裁字27號判例與 08/29 01:08
→ wjck00383:最高行政法院51裁字49號判例。惟以上兩判例均分別於91年 08/29 01:11
→ wjck00383:經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依人事行 08/29 01:13
→ wjck00383:政局新近見解,此聘僱契約應屬行政程序法135條所稱之行 08/29 01:13
→ wjck00383:政契約(陳敏,行政法總論,五版,頁1071)。故原po對被記 08/29 01:16
→ wjck00383:二大過爭議,淺見以為應循公法救濟途徑為之,方屬妥適。 08/29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