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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公家醫院的契約人員 他給我的理由是(可是並沒有確切證據) 平時工作表現配合度差 對組長工作指派指示態度不佳 拒絕主任工作職務之指派 做事態度馬虎 造成損失及品管無法通過 專業能力不足 在開考績委員會的時候 院長最後還落下一句 我有給你解釋了喔 那最後有什麼處罰就沒意見了喔 結果今天就收到這個單子 以上的事情我都能夠解釋 根本不是我的錯 如果我專業能力不足 就不會每次評審委員來 都是我在應付 問問題回答問題 品管能力看歷屆品管也可做證 是因為原本在裡面的老公務人員能力不足 才會品管不通過 浪費試藥 是我教導他們很多品管知識 品管才變好 (這點學術專員可以做證 , 因為是我在幫忙把學術專員的教學 慢慢教給他們) 會有這樣的事情 是因為我們主管是個喜歡違法的人 偏偏他居然是考績委員 有很多事情正在被調查局調查 之前還指使工程師 幫檢驗師做檢驗報告 被記者檢舉到衛生局 醫院檢驗室狡辯是在做校正儀器 並非幫檢驗師做檢驗報告 因此衛生局也無可奈何 可是那陣子病人都說怎麼檢驗報告這麼不準 記兩次大過就可以記丙等 不發給獎金並予以終止契約 我真得發現公家醫院真得很黑 官官相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4.164
ikehunting:我建議你還是找律師,這問題恐怕無法在網路上簡單回答 08/28 21:40
ikehunting:至於違法問題,我想調查局、政風室、記者、檢察官應該 08/28 21:40
ikehunting:不是應該,或許可以幫你一些忙。 08/28 21:41
a00503330:之前行政法課有教.....現在忘了= = 08/28 22:35
wjck00383: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25條以下程序提起復審。依該法44條, 08/28 23:38
wjck00383:須繕具復審書經原處分機關向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 08/28 23:39
wjck00383:。原處分機關會重新審酌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有理由則 08/28 23:41
wjck00383:撤銷原處分並函知保訓會。認無理由則維持原處分並函知保 08/28 23:41
wjck00383:訓會。如對復審20日內不為處分,依同法45條,保訓會可依 08/28 23:43
wjck00383:職權或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將檢送相關資料至保 08/28 23:44
wjck00383:訓會。案件如到保訓會後,依同法61條進行程序審查。通過 08/28 23:45
wjck00383:程序審查後,如認為復審有理由,依同法64條以下處理。 08/28 23:53
wjck00383:無理由即依63條駁回。如對保訓會就復審決定,可依同法72 08/28 23:54
wjck00383:條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或有同法94條事由,向保訓會 08/28 23:55
wjck00383:申請再審議。........行政法課是這樣教的。 08/28 23:56
cedric1982:案例事實一開始就言:公家醫院的契約人員, 08/28 23:57
wjck00383:可能可以用公保法102條準用。 08/28 23:59
cedric1982:那麼顯然不具備公務員資格,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08/28 23:59
cedric1982:判斷關鍵應該是在勞動契約的終止是否合法。 08/29 00:02
wjck00383:公保法102條四款應適用於各機關的以契約僱傭的人員。 08/29 00:03
cedric1982:勞動契約終止是否合法與主管是否有職務上違法無關。 08/29 00:04
cedric1982:第四款所謂各機關依法...應指行政機關,而醫院是 08/29 00:34
cedric1982:財團法人,討論上應以第三款為宜。 08/29 00:34
cedric1982:而第三款所謂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08/29 00:35
cedric1982:以依相關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或依該等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08/29 00:36
cedric1982:進用者為限,不宜將「依法任用」之人員,任意擴張 08/29 00:36
cedric1982:擴張其範圍。 08/29 00:37
cedric1982:所以,當事人是否依法任用這部分,需要進一步事實調查 08/29 00:38
wjck00383:醫院不一定為財團法人。如台大醫院、成大醫院、三軍總醫 08/29 00:57
wjck00383:院、榮民總醫院均為公家醫院,但非財團法人。 08/29 00:59
wjck00383:原po與該公家醫院關係,如係為約聘人員。其契約性質係私 08/29 01:04
wjck00383:法或公法關係。我國實務過去採私法契約關係說,就此可參 08/29 01:06
wjck00383:見司法院院解字第2928號、最高行政法院46裁字27號判例與 08/29 01:08
wjck00383:最高行政法院51裁字49號判例。惟以上兩判例均分別於91年 08/29 01:11
wjck00383:經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依人事行 08/29 01:13
wjck00383:政局新近見解,此聘僱契約應屬行政程序法135條所稱之行 08/29 01:13
wjck00383:政契約(陳敏,行政法總論,五版,頁1071)。故原po對被記 08/29 01:16
wjck00383:二大過爭議,淺見以為應循公法救濟途徑為之,方屬妥適。 08/29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