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dric1982:原告應該改成告訴人,上訴應該改成聲請再議, 08/30 00:54
→ cedric1982:高等法院改成高等法院檢察署。 08/30 00:54
→ cedric1982:再議有理由是撤銷原處分,命繼續偵查或起訴。 08/30 00:55
→ cedric1982:究竟高檢署是用甚麼理由,我想應該有寫。 08/30 00:56
→ cedric1982:不過原文作者並沒有引述,地檢署重新偵查後 08/30 00:57
→ cedric1982:如果確如原文作者所言逾告訴期間,那仍可再為不起訴 08/30 00:58
推 hcya:原po您確定事實的確是「很明顯」的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間嗎? 09/03 10:27
→ hcya:告訴期間不是自誹謗時開始算,而是自告訴人「知悉犯人」開始 09/03 10:28
→ hcya:算喔(參刑訴237) 09/03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