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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 看板] 作者: king622 (獨居飲者) 看板: part-time 標題: [問題] 關於勞基法規定的離職時間...有疑問 時間: Sun Aug 30 01:02:10 2009 第十五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問題: 工讀未滿三個月 沒有明確規定 應該在幾天前告知 那麼 是否只要即日告知就可以了? 問題二: 雇主現以離職太晚講 會造成公司損失 那麼公司損失 是否應該提出具體證據 比如財務報表 才可以成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07.20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07.209
king622:補充說明一下...其實就是個未滿一個月的工讀生.. 08/30 02:20
king622:如此會有什麼"營運上的損失"嗎 08/30 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