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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ulder13 (我們都是新鮮人)》之銘言: : 抱歉,打擾大家,我已經有先爬文 : 知道訂金,在買家無故不履行時,是拿不回來的 : 但是,還是有幾項問題想請教大家 : 一、中古車行,可以提出,買家無故不履行的賠償嗎?? : 二、買家若真屬無故不履行,最大的損失是否為訂金而已? : 三、賣家在網路拍賣時,所顯示的資訊、車子型式,與見面看車時完全不符, : 但是,買家還是給付了訂金並簽約,那買家還可以再主張賣家一開始有違 : 誠信原則嗎?? : 四、已經跟消保會申訴,消保會請求賣方在15日內協議完成,若雙方在15日內, : 沒有共識的話,後來的法定流程會怎樣呢?? : 謝謝大家的回應,感激不盡.... 1.定金如當事人沒特別規定,視為損害賠償預定之總額,故不可再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2.既然已經親自見面看車,發現車子不一樣,應該就要當場提出才是,這種情形訂約之後 雙方是對於看到的那台車子產生合意,成立買賣 3.定金代表的是契約之成立,法律行為以行為時為依據,既然是看過車子之後才付訂金,可 表示是對於看過的那台車子成立契約關係,因為之前的網路拍賣只能算是一種邀約引誘 還不成立買賣契約,賣方發出邀約是後來那台車子,而買方也同意了,才支付訂金 至於為什麼我認為是邀約引誘,因為就像跟價目表一樣,看到價目表,也不是當場成立 買賣,還是要等拿到實品,才有買賣之動作,就有如:依價目表想要買東西,結果實際上已 經缺貨,賣方仍然不負責任 4.除非對方最後給你的車子跟你看的不同,才能說賣方有違反誠信原則,或是给付不能,等 責任,因為你們是依據看的時候所訂的契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246.129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119.77.246.129 (09/02 03:02)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119.77.246.129 (09/02 03:13) ※ 編輯: a00503330 來自: 119.77.246.129 (09/02 0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