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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新聞說某些人因偽證罪被判六個月有期徒刑 然後新聞還寫說也許能夠易服勞役 可是依照刑法第四十二條之的規定: 易服勞役不是要罰金繳不出來時才行嗎? 而依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必須是犯最重本刑五年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才可易科罰金 然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偽證罪是最重本刑七年之罪 所以應該不行易科罰金 自然也不能易服勞役了吧! 所以是不是媒體說錯了? 還是我哪裡搞錯阿? 有人能替我解惑嗎?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33.62
hcya:你說的易服勞役的規定都沒有錯,但現在新聞說的是易服社會勞 09/02 15:58
hcya:動,而不是易服勞役。要嘛就是新聞用錯詞,要嘛就是您看錯囉~ 09/02 15:59
Okawa:http://0rz.tw/Al9KR 看看法務部長的說法 09/02 16:01
Eventis:41III:"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 09/02 16:11
Eventis: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09/02 16:12
Eventis:所以是直接適用,新聞裡部長和地檢署檢察官說的也都對,最後 09/02 16:16
Eventis:三段合起來看應該就完整了@@a 09/02 16:16
ahismine:阿 原來是我搞錯了!> < 感謝大家!!! 09/02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