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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thaysoul (華夏)》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 作者: Cathaysoul (華夏) 看板: PttLifeLaw : 標題: [其他] 未成年 如何更改監護人為祖父 : 時間: Tue Sep 1 04:54:40 2009 : 事實經過: : A為未成年人(16歲),母親過世(逝世近四年),現父親為法定代理人, 小孩都十六歲了,如果沒有太大的問題,再過四年滿20歲完全行為能力人後 也就不需要監護人了… : 但其父不務正業,連連投資連連失利以致近乎傾家蕩產 : (其母生前為軍公教人員,撫卹金、保險金、會錢...約四百萬財產及兩棟房子, : 在三年內A父便揮霍一空) : A目前為母親娘家(外祖父母 阿姨 等)照顧,不與父同居 : 但現在A與其父的健保費已經積欠到三萬餘元,A父完全無法負擔, : 未成年子女一定必須跟著父母保,無法跟其父脫離, : 辦理紓困也因為其父96年所得太高而無法通過 : 其父更曾背著A辦理A的新身分證、私下將A個人的存款提領一空等 ↑光從這一點,就足以向法法提出a之生父不適任為a 之監護人。 : 因此A母娘家決定改監護人,A父也同意了 ↑a之生父都同意了,那更好辦,協同a之生父,以書面向法院申請另選任監護人 : 問題: : 監護人要如何改呢?(改成外祖父) : 民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 : 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A戶籍與外祖父母同戶,但事實上住阿姨家) :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但要如何證明其父「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 必須上法院嗎?請問要準備什麼文件與證明? : 監護登記 (http://www.ychbo.gov.tw/30400e08.html ) : 請問這30天是什麼意思?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的三十天? : 罰鍰又是多少? : 請問監護人的問題,到底該怎麼辦呢? : 1.到底要去哪裡改監護人?法院(申請?判決?)?戶政事務所? : 2.要什麼文件、什麼證明、什麼人去 : 3.如何辦理 : 4.作業時間大致如何 : 希望爭取最有效率、最清楚的辦法盡速將監護權交給A之外祖父!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第二項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第三項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重救點在這一項,外姐父是直係血親二親等, 阿姨(和母親同父母的話)是旁系血親三親等,所以阿公和阿姨都可以以利害關系人 身份向法院申請,提出a之生父不適任為a之監護人之申請。 第四項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第五項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6.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