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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碰到一生難得一見的惡人雇主,包括多位同事在內都被欠了n個月薪水。 為了辦理薪資墊償要先有支付命令,被雇主異議後現在準備要開民事庭了,卻 發覺在寫支付命令聲請狀時忽略存證信函的重要性,在今日與同事開會討論時 被提議要趕快補寄存證信函作民事訴訟用,但現在申請對目前這一庭有用嗎? (我還有其他證據能說明他欠薪) 先感謝各位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29.232
hcya:當初發支付命令已可被解釋成催告行為,現應不需再重寄存證信 09/07 09:32
hcya:函才是 09/07 09:33
rokuman:喔喔,感謝 09/07 20:25
alawyer:要看存證信函的目的,不見得需要補寄存證信函。 09/08 01:29
rokuman:查到了,我同事是發函終止僱傭契約,而我是提前自願離職的 09/09 00:18
rokuman:看樣子是不用寄了... 09/09 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