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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已知事實,想請問法律人的專業意見 協助親戚解決難題,謝謝! ================================================================== 某甲為老榮民,大陸未有婚娶亦無子嗣, 來台結婚20年後,1990年間與台灣妻子A離婚,膝下全無子嗣, 身份為單身榮民,但在台戶籍仍在前妻住址分戶登記為單獨生活戶。 某甲自2000年起長居大陸,並有一固定同居人a,亦未生子, 每年定期返台探望前妻。 某甲2008年12月間突逝於大陸住所, 生前透露遺產分配已寫明遺囑並經法院公證, 因與大陸兄弟、親人相處不睦, 生前交代前妻A及同居人a,遺產絕不可交給其兄弟C等親人, 需依其遺囑處理; 兄弟C亦知某甲如立遺囑,遺產分配定不利於己。 惟該遺囑鎖於大陸銀行保險箱, 銀行僅同意合法繼承人開啟。 兄弟C因無法證明與某甲之血緣關係,要求開箱遭銀行拒絕; 前妻A及同局人a亦不具法律繼承地位,無法開啟保險箱, 更因擔心兄弟C一開箱即毀損遺囑, 不願提供有利兄弟C證明血緣關係之文件或為其擔保作證。 ◎問題一:以前妻A及同居人a立場,可如何確保兩人獲得某甲遺囑上所分配之遺產? ◎問題二:以兄弟C立場,可如何證明其血緣及繼承地位? 可否毀損遺囑排除所載有關A及a之利益? 如遺囑全將遺產分配他人,兄弟C可獲之特留份比例為多少? 如有兄弟C及D兩人,總計可獲之特留分比例為多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9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