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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於電影"破綻"中,被告(A )發現警察(B)和其妻(C)偷情,策畫並開槍射殺C, 但妻未死(依靠呼吸器,子彈卡在腦中,檢方無法取出,因取出會造成妻死亡), 檢察官以殺人未遂起訴A。 審理過程中,因A之槍與B之槍調包,檢測出來A槍沒有擊發,就不被認定為兇槍; 其次,偵查過程係由B參與,A在法庭上揭露B與C的關係, 致B的供詞及A的自白因有被B迫害之虞,而失去證據能力, 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A獲判無罪。 之後A以先生身份,在法定程序下,拔掉C的呼吸器(此為合法行為)。 最後檢察官發現槍被調包的真相,並找到兇槍,且因C呼吸器已被拔掉, 而可以取得卡在她腦中的子彈,和B身上的兇槍加以比對,而以殺人既遂重新起訴A。 疑問: 1.重新起訴會不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首先想問的是,是否能重新起訴? 或者跟重新起訴、一事不再理毫無關聯,而是依422條第2款的"發現新證據"聲請再審? 這裡我所想的新證據,是指"發現兇槍", 因此符合判例認為(28年抗字第8號) "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係指該項證據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經發見,不及調查斟酌, 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言 " 2.為何能以殺人既遂重新起訴A? 拔掉呼吸器的動作既然是合法的,怎不是殺人未遂而已? --------- 感謝大家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3.83 ※ 編輯: ctbird 來自: 219.84.3.83 (09/08 03:44) ※ 編輯: ctbird 來自: 219.84.3.83 (09/08 03:52)
frankmen123:好棒的案例 09/08 04:25
lighthouse:你拿我國判例去評美國判決 有拿明朝劍斬清朝官之嫌 :) 09/08 08:55
ctbird:喔喔~我只是想知道如果是在我國的情況該如何處斷?? 09/08 14:36
deargan:你這問題的bug在於...在我國拔掉呼吸器不是合法的! 09/09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