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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各位 個人依政府採購法出了一個購案 包括二套軟體和三項硬體 其中一套軟體在備註欄中加上了需保固五年的要求 另一套軟體和三項硬體則保固一年 當初報價廠商的保固是包含軟體更新的費用 但得標廠商認為保固並不包含更新,因此只願提供一年的更新服務 請問我有什麼辦法替自己爭取利益? 又因為此項軟體為國外開發之應用軟體 若兩造對軟體保固有所爭益時,是否可以此國外公司對軟體保固的定義 來爭取對我有利之見解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7.138 ※ 編輯: qeagle 來自: 114.43.17.138 (09/10 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