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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學校的財管人員在做財產盤點,小弟想請教一下, 依據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五十七、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法究辦: (二)以舊品或廢棄品抵充價值或效用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 (三)未經核准或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擅為收益、出借者。 請問如果財管人員或財產保管人違反上述兩點,會被依法做出什麼處分? 或是麻煩告知我有哪些相關法條可以參考,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