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vovorr (hi)》之銘言: : 我有個堂弟,前幾個月被警察抓到 : 說違反兒少法,但重點是我堂弟只是在聊天室"名稱",寫"包養"這二字 : 也沒有公開言論,這樣就被起訴了 : 重點是連人都沒見到,也沒有約出來,就憑這二字就被起訴了 : 請問真的有那麼可憐這樣就有前科嗎 : 還要從台中去基隆錄筆錄 : 感覺有點擾民 : ※ 編輯: vovorr 來自: 59.113.133.66 (09/13 02:24) 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事實認定上是否符合法條規定,似仍有待釐清...... 至於本條規定之合憲性,大法官第623號解釋已有明確說明, 有興趣可以閱讀之,並可以作為訴訟上攻擊防禦之重要依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1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