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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商人間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 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而成立留置權。 縱其債權與占有,係基於不同關係而發生,且無任何因果關係, 亦無不可。-----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3669號判例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3669號判例指出商人間因營業關系,所生之債權, 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且不論有無因果 關係(民法第928條、929條) 然此對商人之權益關系重大,亦即倘果係存有債務,但同時亦為債權人 (存在於合作廠商間的關系,承攬定做契約,雙方素有合作)的話, 當真需受該判例拘束不可? 請諸位先進惠予高見,有無相反之見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16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