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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實際的法律問題;是比較學術的法學緒論角度... (鄉鎮)調解委員會,算什麼性質呢? 我的意思是,聽到有人稱它為「(準)司法機關」。 請問引號中這種性質,算是可被接受的說法嗎? 調解委員會的職權我大概查過了,調解成立的效力也知道了。 只是在概念上,可以連結到稱它是(準)司法機關嗎? 這是我聽人家說的,但我不是很有把握,我也沒成見是或不是, 所以請教一下版上的意見。 可否麻煩從學理角度幫我解惑啊...十分感謝大家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