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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民法討論過失的時候, : 有講,分三種, 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 : 以具體過失為界,決定罰不罰? : 那請問一下, : 刑法的過失分不分類? : 也就是說, 過失殺人,有沒有重大跟抽像的差別? : 並因此可以主張不罰? 刑法的過失是有分類的,只是分類的方式跟民法截然不同.. 根本不能夠相提並論,所以不妨分開來觀察,而不要混為一談... 或許立法論上有學者認為應該引進民法上重大過失的概念 但並非現行實定法所採納... 我國刑法將過失區分為有認識的過失與無認識的過失 其區分的標準僅在於行為人內心心態的不同 有認識的過失是行為人內心已經認識到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只是單純希望好運或是 低估危險程度及高估自己的能力,而確信結果不會發生(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無認識的過失是行為人在豪不知情的情況下實現構成要件,但對於構成要件的實現具有 預見可能性(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 注意者,為過失。) 另外法律上只要是殺人,必定是出於故意,所以不會有過失殺人的用語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出於過失,用語上要使用過失致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133.242
kreuzritter:黑白書的過失篇章那邊,一開始就有提到為何不分的原因 09/20 17:51
bota:謝謝啦 09/20 18:50
llzzyy01:的確,沒有過失殺人這種東西 09/20 23:24
Okawa:其實不用計較名詞問題 今天要取名叫做過失殺人又有何不可 09/20 23:35
Okawa:為了溝通方便 固然可以請對方也使用正確的專有名詞 09/20 23:36
Okawa:但要說『沒有過失殺人這種東西』 也不免過於武斷了 09/20 23:37
jacklangel:因為殺人通常會理解成主動積極,所以殊難想像過失殺人 09/21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