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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勞資方面的問題: 我以前同事的公司因為營運吃緊,想要撙節成本,所以把腦筋動到砍員工身上。 原本,她的主管想要她轉成約聘人員, 但沒想到這樣算是非自願離職,公司要付出資遣費, 所以就改跟她說: 「你還是維持正職好了,以後你的工作就是做某些事,論件計酬。」 但這樣下來不只變相減薪,公司還不用付資遣費, 甚至員工還因為是正職非得要天天來上班。 我想請問的是: 1. 公司能否以正職的方式聘僱員工,但是以論件計酬的方式給薪嗎 (這樣是否有違勞基法)? 2. 若沒違法,但是在勞動條件大幅改變的情況下, 公司是否應該和勞工重新簽訂契約? 3. 若需重新簽約,勞工要注意哪些方面才不會吃虧? 問題好像有點複雜,但是我在Google搜尋不到,希望有法律高人可以指點一二。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