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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任何學者專家在書上有過類似的見解? 針對【財產】跟【財產權】的部分 王澤鑑老師的民總書上說: 權利得以物、精神上創造或權利為其支配的客體,是為第一階段的權利客體。 權利本身則得作為權利人處分的對象,乃第二階層的權利客體。 此項得為處分之客體者,除物權,無體財產權(或智慧財產權)及債權外,尚包括一定的法律關係。 這樣算有解釋到嗎? 不知道有沒有更深入解釋【財產】跟【財產權】區分的見解?財稅法的書籍會有嗎? 在此請教大家。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30.56
a00503330:財產權應該是指所有權,債權等等 09/25 17:58
a00503330:財產的定義好像也差不多,應該是沒有什麼差 09/25 18:01
Eventis:某為專長民商法的陳老師打趣的說,他到了最近這幾年才慢慢 09/25 18:49
Eventis:瞭解那個內涵,轉述一下印象中他說他的理解是,財產是指一切 09/25 18:50
Eventis:有財產價值的有形或無形的"東西"(用物會更奇怪Orz) 09/25 18:50
Eventis:財產權則是基於此具體得為行使的權利;不過只是大略全憑印 09/25 18:52
Eventis:象回憶,只是想舉這個老師的例子說,這兩個概念應該沒什麼實 09/25 18:53
Eventis:益....(遠目) 09/25 18:53
Eventis:不過如果真要給個定義的話,梅仲協先生倒是有個簡明扼要的 09/27 01:38
Eventis:定義:享受經濟利益之權利,謂之財產權;法律上所謂財產,即積 09/27 01:39
Eventis:極財產,係指特定人一切財產權之總和而言.(民法要義,pp.24) 09/27 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