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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我有個問題想問一下諸位 我剛進公司兩個半月,當初進公司的時候有簽合約,公司規定兩年 簽合約的時候合約上面的時間是兩年又三個月,98/7/6到100/10/6, 為期兩年,不得離職。若在契約約定時間內自行離職者,需賠五個月的薪資, 且需提前一個月告訴公司,違約金是五個月的薪水,再另扣一個月的薪資。後面備註了 (前三個月為試用期,若不適用者,則無條件自行離職)。 我工作到現在已經兩個半月了,進去之後覺得這個工作環境、內容跟我想像的 差很多,不適合我,我自己也很不能適應,工作的很不開心,每天心情都很差, 所以我在九月十五跟主管口頭請辭了,上司都沒有正面答應我請辭,只叫我再想一想! 我前二天提出辭呈了,因為有合約關係,所以辭呈上我有註名我是在試用期裡請辭的,而 且有押我口頭請辭的時間跟遞辭呈的時間。 口頭請辭的時候,主管隔天有問我如果要走想做到什麼時候,我說那就試用期滿,但因為 合約上有說要提前一個月請辭,依口頭請辭的時間為十五號,所以往後一個月便是10月 15號,但因為我說做到試用期滿,主管就把試用期的時間再加上一個月(我試用期滿是10 月6號),因此她叫我做到11月6號,我那時也答應了,寫離職書的時候,也有說我會做到 11月6號。 現在的問題是,我發現口頭辭職跟遞辭呈之後,感覺很多事變了,之前就已經快待不下去 了,現在進公司的那種感覺更難受,(我們公司非常小,小到一舉一動都互相看得到,就 像小工作室那樣)。想到我還要撐六個星期,就覺得很難過,我可以馬上離開公司嗎? 重點是,我的試用期是到10月6號,但到10月15日或11月6日,都會超過我的試用期,很怕 到時公司又說我超過試用期不讓我走,拿合約壓我。 我的問題-如果我10月15日走或11月6日要走的時候(其實我很想在10月15日就走了,但 當初離職書有寫我會做到11月6日),我怕要走的時候,公司不讓我走,拿合約壓我, 或者說我超過試用期這樣的話。如果我到時堅持離開公司,我算違約嗎? 畢竟違約金有點多,我負擔不起。 -- 感慨 只能在懂的人面前說  無奈 只能在認清之後接受   信任 只能在真心之下建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64.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