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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行政法老師說實務見解 是以內部管理說 只能申訴再申訴為正解 釋字312已經說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都可以訴訟了 公務人員服務法23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 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可是詐領加班費卻常常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來辦 好像有點雙重標準的感覺... 請問有比較懂的鄉民可以解惑一下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176.137
hotwingking:看不懂你不懂的部份是什麼 陳述一件事這麼難嘛? 09/29 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