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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我都不太知道該怎麼問,但困惑很久了 1.公告地價的目的是在課徵地價稅,然後土地所有權人 可以依照公告地價百分之正負二十範圍內申報地價, 那我報低一點,繳的稅金不就比較低嗎? 2.公告現值的目的是在課徵土地增值稅,然後申報時不得低於當期之公告現值,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其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 應就其超過總數額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後, 徵收土地增值稅 其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 那我這次申報的價格就留著下次用嗎? 移轉現值指的是買賣價格吧? 假設移轉現值沒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就不用繳土地增值稅嗎? (最困惑的就是,到底申報的時候,報太高或太低有何利與弊?) 3. 某年特考題目問說,我國土地增值稅之稅率結構如何,試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說明之 土地稅法之規定指的是平均地權條例吧 4. 平均地權條例與土地法的關係為何?有些規定若有衝突到是要以誰為準? 例: 未申報地價,土地法 以標準地價為其法定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標準地價 = 公告地價 ,法定地價 = 申報地價 希望有哪位熱心人士可以幫忙解惑ㄧ下,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182.154
Eventis:平均地權就沿革上有"施行區域"的概念,係土地法之特別法. 09/30 15:48
Eventis:至於其它細節建議到書店翻一下補習班出給國考用的土地法與 09/30 15:49
Eventis:土地稅法,關於土地法規的地價,及相關稅率計算部份,薄薄幾 09/30 15:50
Eventis:頁而已:) 09/30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