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wsakura:拋棄繼承的效力只限於本人 你先去看看令堂簽的是哪一種 10/03 15:29
→ twsakura:你可以參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條之1~之3 應該有你需要的 10/03 15:36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
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
我們是收到討債公司的通知才知道外公被拿來當保人
事先毫無所知外公有任何債務
這條路可否呢?
※ 編輯: azaz12345 來自: 59.127.147.210 (10/03 16:31)
推 count52:放棄繼承的條約是無效的喔 10/03 18:09
→ count52:放棄繼承首先要有繼承人資格 10/03 18:10
→ count52:你媽結婚時還不是繼承人吧 10/03 18:10
→ yanginru:你媽什麼時候結婚的?在你外公死了三個月內的才有效.... 10/03 21:02
→ yanginru:你母親該不會簽的是婚前協議書吧? 10/03 21:02
→ yanginru:而且條約是無效的,必須要在具有繼承人資格的時候向法院 10/03 21:03
→ yanginru:提出,如果在人死之前的所有條約條款,或者向法院提出, 10/03 21:03
→ yanginru:都是無效,也會被法院給駁回的。你後面捕的我有在下面回 10/03 21:04
→ yanginru:我只能說你母親要證明在繼承的時候不知道有這債務的存在 10/03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