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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4年台上4023號判決 文中的段落事實大概是 歹徒帶著被害人到提款機前 以強暴.脅迫之手段.逼被害人供出提款卡密碼 領走帳戶內金錢 判決內是贊成有刑法339之2的適用 但是我的問題是 這樣子跟強盜罪有何不同? 強盜罪TB是以強暴脅迫等使他人不能抗拒 而使其交付 這不也是這樣? 指示交付的手法是由提款機內領出 況且.339之篇章為"詐欺" 詐欺的定義為 施詐術 使他人陷於錯誤 因錯誤而處分財產 受損害 但此事件中 行為人並無施詐術 且並未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因錯誤交付其財產 這點就很奇怪 還是說 339之2並沒有在"詐欺"的這個規範之中呢? 希望有深入研究的版友們~能幫小弟解決這個疑問@@ 不才還請各位多多包含@@ 先謝謝大家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89.138
a00503330:照案子看來應該是強盜比較有可能~ 10/04 14:57
a00503330:至於盜領提款機,因提款機只認卡,不具辨識身分,所以不構 10/04 14:58
a00503330:成竊盜或是詐欺或是339條之2 10/04 15:01
a00503330:339條之2 應該是指偽造或變造卡片,進而盜領的情形而言 10/04 15:02
a00503330:盜領提款機部份是學說上見解(黃師),至於實務上則是採取 10/04 15:04
a00503330:不同的見解,認為構成詐欺罪章(94台上字4023號) 10/04 15:06
ikehunting:大佬,判決看仔細點,案件事實要細分 10/05 21:48
a00503330:不是強盜罪~依學說說法可能構成無罪,依實務見解,則是 10/05 23:26
a00503330:339條之2 10/05 23:26
a00503330:看成強制他取財.. 10/06 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