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民法第191之1條:商品製造人 - 推定過失責任 與消保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 - 無過失責任 其中商品製造人與企業經營者有何不同呢? 消保法算是特別法可完全取代民法第191之1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73.25
Okawa:您還是先去翻翻民法債編總則的教科書 看了不懂再來問吧..... 10/04 23:37
ryulin:^^"" 我是電機系的自修生 手邊的書並沒有寫 若沒有人可以 10/05 08:32
ryulin:幫忙的話 週末我會找時間去國圖找的^^" 10/05 08:32
Eventis:民法那條朱伯伯說是在消保法制訂後,認為這個類型太重要才 10/05 12:35
Eventis:又回到民法推動這條的立法(其實他對此條頗有微詞XD);不過 10/05 12:39
Eventis:在消費關係時,優先適用消保法第7條以下關於商品製造人責任 10/05 12:40
Eventis:應較符合法規範的意旨. 10/05 12:40
desirecity:簡言之 推定過失就是可以舉證推翻 無過失責任就是沒 10/06 00:24
desirecity:過失也要負責 10/06 00:24
Eventis:消保法也可以舉證啊,舉證無過失->減輕給付;舉證為非當時科 10/06 17:00
Eventis: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消保法本身是嚴格責任而 10/06 17:01
Eventis:不是結果責任這種絕對的無過失責任. 10/06 17:04
Eventis:(可以比較核子損害賠償法11條) 10/06 17:05
Eventis:Orz.有漏字,如果舉證當今科技專業水準皆不及那就沒得賠了. 10/06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