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arder:他只能賣他的應有部分,超出的部分是無權處分 10/05 11:53
→ karder:你們如果已完成繼承登記,買方看到要二人共有,可能不會買~ 10/05 11:56
推 a00503330:應有部份應該也沒辦法賣喔,處分須共同公有人全體同意 10/05 12:08
→ a00503330:家父只能在應有部份自由使用收益而已 10/05 12:08
→ a00503330:更正一下,依828條第三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 10/05 12:19
→ a00503330:行使之規定,但土地法34條之1為特別法,優先適用~ 10/05 12:21
→ a00503330:且公同共有應無所謂應有部份 10/05 12:22
→ Rhadamanthuz:樓上a大與原PO的關係這麼緊密,關係匪淺呀... 10/05 12:30
推 karder:一時熊熊想成819第一項~ XD 10/05 14:15
→ karder:忘了這是公同共有,不過如果是分別共有,是用819第一項 10/05 14:17
→ karder:不是819第二項~ 10/05 14:17
→ karder: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10/05 14:19
→ karder:還有公同共有仍然有潛在的應有部分,只是不能自由處分 10/05 14:20
→ a00503330:無意中國文程度漸漸退化...QQ 10/05 15:48
→ karder:XD 10/05 21:47
→ nilli:謝謝大家的回答,所以一定是需要我『本人』同意,才能處分 10/06 22:16
→ a00503330:恩,要你的同意才可 10/07 00:48
→ nilli:謝謝大家 10/09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