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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NTON (Bon)》之銘言: : 如果有一位員工在工作中 : 未告知主管 : 突然當天就離職不幹 跑了 : (此員工已在公司服務年餘) : 故公司臨時找不到人 : 造成公司因為無法臨時增加人力調配 : 讓公司損失營業收益 : 後來這位不幹的員工 : 突然打電話給公司要他當月的薪水 : 說拿不到錢要我們等者看 : (他同時也在他的部落格 說要給我們好看!) : 請問這個要怎麼處理呢? : 請問有法條可以對這位員工 : 因為讓公司造成金錢損失 : 而提告他的方法嗎? : 另外他的薪水是否也發放給他呢? : 感謝各位幫忙了 1.如果貴公司跟員工有合約約定,那麼就依據合約 2.如果沒有合約約定,你就只能告民事,然而你要舉證 「損失營業收益」與該員工未提離職預告期有關。 總不能說一個清潔人員不告而別,卻要將生產線停擺怪在他身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23.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