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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評等教育法 第16條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 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請問什麼是任一性別? 第19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 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請問什麼是非傳統性別?希望可以舉例說明 第25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 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 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請問什麼是身分之改變? 希望可以舉例說明 第30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 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請問這邊的行為人是指加害人嗎? 如果是 為什麼部統一稱為加害人或行為人呢? 如果問的問題有點蠢還請多多包含 我是真的看不懂才來發問的 不好意思 麻煩大家了 謝謝唷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1.13.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