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usnow:看起來的確有過失致死,A方若有保持速限跟安全車距 10/17 01:16
→ yuusnow:就不會撞上,跟對方和解吧,有和解法官會看情形量刑 10/17 01:17
推 a386036:一般來說死亡很難沒有人背這條 10/17 01:33
→ a386036:除非你證據力非常足夠堆翻 10/17 01:33
→ a386036:不過通常非常難除非你可以找到第2個對象 10/17 01:34
推 a386036:車放合法停車格有人酒價自撞死了,停車格的車主被起訴 10/17 01:36
→ a386036:最近不久前有上新聞 10/17 01:36
→ twsakura:樓上那件案例 車主已經不起訴處分了 這案子足足拖了1年半 10/17 03:40
推 zazazas:那是因為合法停車格 如果是違停 大概就掰了 10/17 11:24
→ uniquesky:不好意思 請問第2對象是指?目擊證人?還是? 10/17 11:45
→ a386036:第2個事件關係人 比方說道路設計問題 10/17 13:04
→ snowtoya:這就是過失致死了呀,後車撞前車是無法主張無過失的 10/17 13:58
→ c8902058:高速公路上跳車被輾死,輾死人的車不必負責,欠缺期待可能 10/18 18:12
→ c8902058:高速公路車速極快又事出突然,不可能期待一定能及時閃避 10/18 18:13
→ c8902058:無此原因亦有此結果,不符條件因果關係,欠缺一般要件要素 10/18 18:14
推 BUMAS:作筆錄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的是...絕對要咬定A方沒超速或任何違 10/19 21:49
→ BUMAS:規...一定要說對方是突然倒在A方車前...雖然A很小心騎車也沒 10/19 21:50
→ BUMAS:閃過...降低A方的過失程度...過失致死應該還是會判有罪的. 10/19 21:51
→ BUMAS:但是輕重差很多...不過以我國實務來講...想緩刑一定要和解 10/19 21:53
→ c8902058:反正就是盡量用[期待可能性]去爭.說明及時閃避的不可能 10/20 13:42
→ uniquesky:嗯嗯~謝謝你們的解釋 10/21 01:28
→ uniquesky:我想問 有什麼法律?或是交通法規明顯指示出機車與腳踏車 10/21 01:29
→ uniquesky:的安全距離嗎? 10/21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