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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前陣子鬧的沸沸揚揚的撿到鈔票事件 覺得有點好奇,究竟怎樣才算是遺失物? 毒品麻藥或走私物品,違反公序良俗應該不算 那如果是撿到名貴的貓狗或花草樹木 或是發現原物主被他人竊取後棄置的車輛、手機等高價物品 這樣算不算拾得遺失物呢?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依照民法805條規定 撿到的人可以請求該物價值最高十分之三的報酬 如果撿到別人的手機、皮包,或是前述的貓狗樹木之類的 拾得人和受領權人對於物品價值認定有落差的話,該如何處理呢? 另外閒聊一下,沒想到805條第4項竟然通過了 803條和804條已經規定,拾得遺失物找不到失主的話 應交存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招領 經受領權人認領時,亦有返還義務 但是又在805條第4項規定,拾得人在獲得報酬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Orz 實在很難想像這個流程要怎麼跑...到底要先還失主,還是先交給拾得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