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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塊土地 是很久之前空軍福利社購買的 用的是空軍老兵的遣散費 陸軍海軍都把錢發下來了 只有空軍把錢拿來買土地 然後蓋房子 給老兵住 登記所有權的單位為空軍的福利社 話說回來他應該不是真的公有 而空軍有派人管理 並且繳交水電費 想問 如需要屋主在場行使權利時 空軍指派的管理人來當屋主 有法律上的依據嗎 又或是如是老兵之中的自選管理會長來當屋主 有法律上的依據嗎 又或是 如果土地被買賣 算不算侵吞公款 或是 侵占國有地 還是只有空軍福利社有可能有背信的嫌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8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