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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atyref (dd)》之銘言: : 前情提要: 三個多月前因劈腿與女友分手, 女友懷很在心 : 所以寫了一篇網誌在他的部落格中! : 網誌標題明確提到我的單位還有名字 http://www.wretch.cc/blog/potterpaypay/15539185 這篇嗎? : 縱使名字的其中一個字用符號取代, : 但是任誰看了文章, 都知道是我! : 至於網誌的內容, 則是敘述她跟我交往以及之後我劈腿的過程 : 內容也有出現 其他人的MSN帳號, 她在寫完網誌之後, : 並未經過我同意, 登入我使用的MSN帳號 : (MSN帳號當初是用它的身份申請的, 但我是使用者!) : 並將網誌文章傳送給我MSN上名單的聯絡人 : (根據我了解, 並不是給個聯絡人都有收到) : 據我所知, 文章也曾被轉到PPT過! : (因為網誌下面的某位留言者提到她是從PTT過來的) : 我要問的是: (1) 網誌內容敘述我劈腿的事實, 還有提到MSN帳號 : 標題提及我的身分, 並被蓄意散佈! : 是否可能觸法(誹謗罪)!?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的構成要件該當 刑法310第二項 加重誹謗的散佈文字構成要件也該當 但我不知道網誌內容寫得有多不堪 是否涉及私德要依個案判斷 也就是說 是否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或是你女友有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客觀處罰條件 都該交給檢察官依詳細的案情判斷 : (2) 未經同意登入我的MSN帳號! : 並傳送網誌連結給我MSN上的聯絡人 : 是否觸法? 若要提告, 我應該如何蒐證!? 未經同意登入 有觸犯妨礙電腦使用罪之嫌 如果是上面那篇 版主都自己承認有登入了 : 煩請各位回答! 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0/21 12:13)
lovewait:看完網誌 我不是很想幫這男的...即使女的本身有違法可能. 10/21 12:39
stupigII:接著可能要換對方來詢問問題了..... 10/21 12:53
TimeToDie:總之惡意劈腿被報復然後還想告人 = ="反省就略過了 10/21 13:14
snowtoya:妨害電腦罪章能不能用在這裡我個人認為是有疑慮的 10/21 13:34
snowtoya:就字義上看來,入侵的對象是"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10/21 13:35
snowtoya:不過我這裡沒深入去念,因為老師說這是爛法沒講解= =a 10/21 13:36
hoboks:的確 小弟講的妨害電腦罪章有可能不成立 參照立法理由就有 10/21 13:46
hoboks:就有寫了 不過我也不太想幫原波 哈 請想幫的人補完 10/21 13:46
Rhadamanthuz:不想 +1 / 有請樓下 10/21 13:48
ilovejade: 不想 +1 / 有請樓下 10/21 13:49
janting: 不想 +1 / 有請樓下 10/21 13:58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0/21 14:00)
depravity:這簡單 花錢請律師 收錢的就會幫了 10/21 14:47
cmoeoo:是用女的資料去申請帳號,她沒使用權嗎? 10/21 16:28
cmoeoo:說是侵入也似乎不算吧~ 10/21 16:29
RobertAlexy:妨礙電腦使用根本不可能成立 10/21 18:42
levine21:我怎麼好像不自覺的想幫女生加油 = =? 10/21 18:45
RobertAlexy:原po提告大概也會被檢警白眼 10/21 18:46
kikaze:不想幫忙出意見 +1 10/21 22:27
yanginru:我也不想出意見...+N 身為男人們可不可以考慮給他劣退 10/22 00:36
cawba:http://tinyurl.com/ylo6aag 疑似是原PO 10/22 03:23
cawba:做了這麼多錯事還上來惡人先告狀 看來原PO是想上八卦版出名 10/22 04:07